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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u吳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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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才思敏捷橘子re
道德的底線是法律,人情人性只有用道德不斷的提高才能降低和阻止惡的成份,用人情人性去評判法律的優劣是偷樑換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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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黃大大156305017
先要搞清楚,什麼是人性?什麼是人情?把這人性和人情分析的清清楚楚,在來說法律對他是對還是錯。事件總要一分為二,光講人性,人情,必會傷害大多數人們對法律的認知,和生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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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學小貓Ai
法律是在什麼環境下產生的呢?這沒有研究過。但是我認為法律是維護人類優良人性和人與人之間美好感情的!一切違揹人類認可的人性和人情,就是法律來管理的。在我看法律就是管理人們思想、行為朝著更有利於人類生存發展的一個工具,用好這個工具,社會就會安定團結,國家就能更好發展。所以說好法律就是人性和人情的良性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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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風雨流年一局棋
我認為無論哪一個行業,都是整體社會的構成,須要整個社會依照各個機制進行整體性的有機的正常運作。而法制社會並不是侷限在司法機構或司法部門,它是整個社會須要遵從的物件。有了這樣一個總體慨念,我們這兒就可以說,司法與民法、科學文化與社會政治文化是整個社會的三大主脈文化,缺一不可。即使治國理政,也是如此。民無法律觀念則世亂官昏,民無科學素質則迂腐落後,軍、政無政治素質其後果可想而知。普法學法遵法守法,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應負有的社會責任。當然,司法並不完全是冷冰冰的,它也不是不存在一定的人文關懷。這一點,在正常司法過程中,根據案情性質的不同,是能夠或多或少地體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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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嘮悟雜侃
贊同?贊同什麼贊同!?它這是句”爛攪舌根”的話嘛~
”悖逆人性人情的法律不是好法律”這話的理義何在?它是說法律是為人存在的,而不是相反。基於此,不承認面對”存在即合理”的哲意,而硬要”純人為”地定些貌似大義凜然實則悖逆人性人情的法律出來。那樣的法律客觀而言就會很尷尬也頗難運行於世。所以”法學理論”才說”法律不是萬能的”嘛~!
”法律不能講人情”又是什麼呢?它是說。法律一經定立,它則不再以”私情”為徇。這樣的理解才是對”人文理義”的正確理解。並且正因如此,才更要求立法質量能夠儘量科學,客觀,公義。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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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魚兒喜歡青草
首先要更改一下提問。“法律不能講人情,但違揹人性人情的法律不是好法律”,應該改為“法律不能講人情,但違揹人性的法律不是好法律”。
法律必須賦予人性化,但決不能摻雜半點“人情”。
一旦法律摻雜了人情,那就偏離了依法治國的宗旨,就說明法不能約束權力了,而是權力在支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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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正能量豆漿EM
什麼時候法律,都是講人性人情的。
不講是因為法不完善。是因為要講性講情的事還沒岀現,這是法的至後性決定的。
歷史上有打龍袍,割髮帶罪的,實際上今天的,緩刑說白了,也是講人性人情的一種。我們常說的將功補過也是在講這個。
還是那句話,不講人性人情的法律不是好法律,法條上沒有,是這個事還沒有岀來。
設法條的目的是教育。
教育的物件是人!
實際上這是個最大的,人性最大的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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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郭廣吉律師
一般贊成,一半反對吧。
任何絕對的論斷都會產生偏差。
法律屬於社會科學,更是如此。
因為,法律是由人制定出來的,也是由人來執行的。
人情,是人的感情的表現,本身是中性詞。
民事案件中的注重調解,刑事案件中的認罪認罰、和解等等,都體現的是人情。
當然,法律規定如果違揹人性,那肯定是不好的了。
以前刑法的執行,凌遲、腰斬、砍頭等等,都過於殘忍,違揹人性,淘汰了,現在的死刑執行逐漸減少槍斃、使用注射,也是這樣的。
法律執行的好壞不在於講不講人情,而在於有沒有逾矩!
在規範範圍內講人情,沒有問題。
超出了規範去講人情,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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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靈敏鉛筆i6
一切亊在人為!一年有四季,不同的季節刮不同的風!不同的人做不同的亊,說不同的話,念不同的經!世界上偉人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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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神秘的賀蘭山
法律無情人有情!法律如果講人情必然是腐敗的法律,必然會滋生黑社會以及腐敗分子!但如果制定的法律違揹人性,那麼,這就不是法律,而是封建王朝的王法,而不是現代文明的法律!法律是震懾犯罪分子的武器,法律是約束潛在犯罪分子的手段,對於違法犯罪的人只能講法而不能講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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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星期五下午59822460
贊同這句話。第一,法律既是裁判規範,也是行為規範;所謂裁判規範就是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所謂行為規範就是公民日常生活中自己行為不能逾越和觸碰的底線;所以違揹人性、人情的法律是對公民行為自由的侵犯,是公民難於接受的惡法。第二,從司法層面來說法律不能講人情,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枉法;從立法層面來說法律不得違揹人性、人情,主要是指立法要尊重人性人情,要從本國實際出發。
總之,這句話內容前後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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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隨天下
贊同!
有句法律諺語叫“法無外乎情”大意是法律是蘊含在具有普世性的情感認同和倫理道德之中的。現在最高法也提出案件的判決要符合道德、天理和人情,也是對這個法理的具體詮釋。
曾經有一個案子:甲化工廠因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在雨天汙水池外洩,流入附近魚塘,毒死了不少魚。因為是熱天,魚塘主按政府要求對死魚緊急進行了無害化處理。
後來因為賠償問題,魚塘主提起了訴訟。化工廠不否認汙水洩露致死魚群,但針對具體損失問題,雙方僵持不下。而魚塘主也因為情況緊急,只來得及錄了處理死魚的影片,沒有固定死魚種類和數量的證據。
承辦法官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準備以原告證據不足駁回。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看似這樣處理沒有大問題。
後來案子報到審委會,經討論,幾乎是一邊倒的不同意承辦法官的處理意見。審委會認為:在侵權責任已明確的情況下,僅以原告不能證明死魚的種類和數量而駁回其訴訟請求,有悖法理人情。責成承辦法官綜合運用司法手段和法律技巧以及邏輯經驗妥善認定原告損失。
承辦法官根據審委會意見走訪了漁業協會,主管行政機關,在此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質證,最終綜合認定了原告的損失並據此作出判決,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一審生效。
這就是“法無外乎情”的生動闡釋!
回覆列表
我覺得法律屬於國家機器層面,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願。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故立法宗旨得保護廣大人民群從的合法權益。不排除有些早期的法規存在法理和情理之間的不統一不協調(如有所謂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之說),故有可能存在階段性修改法律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覺得法制社會中法律法規也會有不斷完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