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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行雲流水166272442

    作為打工的人來說,希望月月清,甚至下班就拿錢,這個也不算過分,作為公司來說,他是有一個流程的,一個各方面的資料處理統計,分配,報表,分級稽核,款項預算,這個一下來,真的要差不多一個月,所以如果按照慣例執行,比如壓一發一,而且年底結清,還是可以理解的!

  • 2 # 使用者永不言敗

    工資發放時間國家規定不超過次月的十五號,超過了員工可以投訴?但公司緊張的情況下,員工願意與公司共同度過難關也是可以理解的?華人的思維影響了許多人,他們認為我只要第一次推遲了以後就成習慣了,他們不會把誠信規則放在首位?當然這也是規則強者制定的法則。

  • 3 # 打聽生活

    壓這麼久工資肯定不合理,但現實中員工又非常被動,畢竟還想繼續上班。那麼發工資到底是怎麼規定的?遇到壓工資40-45天應該怎麼辦呢?

    一、發工資的規定是這樣的!

    基本上公司都是按月發放工資的,那麼公司至少1個月要發一次工資。而結合相關的法律,我們可以瞭解到,只要公司在本月月底前發完上個月的工資,也基本都是沒有什麼問題的。比如4月30日之前發完3月份工資都沒問題。

    當然,也有一些城市要求比這個更加嚴格,那麼對於這些城市,則按照當地的規定來進行。比如深圳市,規定是每月7日發工資,因故可以延長到12日,特殊情況可以推遲到22日,即便如此。深圳市還是有很多工廠是月底發上個月工資的。

    所以,穩妥期間,我們還是統一認知,以月底發放上個月工資作為基準。

    二、公司壓40-45天工資,怎麼辦?

    根據上面所說的,一般公司只能壓30天工資。如果是45天,那就相當於是4月15日,才發2月份的工資。這屬於明顯的未及時發放工資。

    如果我們還想繼續在公司做,那麼基本沒辦法,因為只要你投訴,公司肯定就想辦法不讓你繼續做下去來。

    如果我們不想繼續做下去。那麼能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裡要注意的是,我們被迫離職裡的解除勞動合同時間及送達時間,一定要在公司發工資之前。比如雖然4月5號還沒發2月份工資,如果你被迫離職的解除時間或送達時間,寫的是4月12日,而在4月12日之前,公司突然發完了這個工資,那經濟補償金可能就拿不到了。所以我們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節點。

    總而言之,在這個過程中,只要想繼續工作,員工是被動的,這個時候只能接受。除非自己不想做了,才可以這樣!

  • 4 # 鬱金香137652766

    公司發工資壓工資40到45天合理嗎?

    這個問題,我也遇到,2003年的時候在西部二線城市一家民營企業上班,老闆最長的一次壓工資三個月,一分錢也沒發。我後知道,老闆把公司全部資金投入到一個專案中去還借貸了私人30萬。最後雖然產品製作出來賣了回款給我們補發三個月工資3000元。可是這是冒非常大的風險去幹的一但失敗,公司破產。個人的三個月工資都沒辦法領取。我當時想,如果在不發工資就辭職不在幹了。現在的民營企業一般是最多拖欠一個月工資這個能理解,要是超出2個月沒法工資就證明該企業確實經濟非常困難了。自己也要考慮是否離職了。

  • 5 # 海南莉姐

    肯定是不合理的。現在還有這樣發工資的公司嗎?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在廣東打工時,港資企業就是這樣發工資的,這叫押一個月的工資,但發工資的時間不固定,基本上都是拖一拖就又過去十天半個月的,有時甚至拖到1個月,所以想拿到第一個月的工資是在進公司90天的時候。

    這樣的公司一般是那種來料加工的港資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流水線需要大量的工人,勞動強度高,工作環境差,需要經常加班,但工資相對又比較低,所以很難留住工人。那時勞動法沒那麼完善,即使正常辭工了也不能當時結算工資,公司發哪個月的工資再來領哪個月的工資,不領就算放棄。請假難,辭工難,很多人要麼做幾天走人,要麼領一個月工資放棄另外的一個半月到兩個月的工資走人,離開這樣的公司很少有人能領全所有工資。

    後來我到條件較好的企業,也因為勞動監察力度加強了,很少碰到這樣的情況了,最多也就押15天。

    如果現在還有公司這樣發工資,可以到勞動局投訴,這是不合法的。

  • 6 # 伊左離

    肯定不合理,而且也不合法。

    雖然勞動法沒有關於壓工資的規定,但是法律規定單位支付員工工資的週期為30天,就是說用人單位需要在30天內支付員工一次工資。樓主說的壓工資40—45天,很明顯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30天,是違法的。

    壓工資,90%以上的企業都會這麼做,很少企業會當月工資當月發放,一般都是次月15日左右發放上月的工資(不少福利好的企業會選擇在10號之前發放上月工資),也有企業是次月發放上個月的基本工資,提成或績效工資等第三個月再發放。企業的一系列操作,都是為了防止員工無故辭職,給企業帶來損失。

    法律規定單位支付員工工資的週期為30天,就是說用人單位需要在30天內支付員工一次工資,只要單位再次月30號之前發放上月工資,單位的做法就沒有違法。

    公司發工資壓工資40到45天合理嗎

    像樓主這種情形,單位壓40--45天的工資,已經是違法行為,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離職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般法律要求是在員工離職當天結清所有的費用和報酬,不過很多企業都會在次月發放工資日才發放,只要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所有的費用和報酬,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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