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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刀筆驍吏

    剛開始聽到網路紅包要繳稅的訊息時,大寫的一臉懵逼。憑藉自己的實力與運氣,費了九牛二虎 之力好不容易搶來的紅包,為啥要收稅?為此特意在網上查閱了相關檔案規定,看完才釋然了,並 不是所有的網路紅包都要收稅,吾等小民大可不必驚慌,該出手時就出手,紅包照樣搶!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 對個稅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徵稅專案進行了調整,並對網路紅包等收入是否需 要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根據公告,網路紅包納入禮品範圍,按照“偶然所得”專案計算繳納20% 個人所得稅。不過,並非所有在網上搶的紅包都需要繳稅。此次調整僅限於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 中獎性質的網路紅包,並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路紅包。

    舉個例子,今年春節4.5億人都在玩的支付寶五福紅包,就屬於企業給個人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 ,雖然絕大多數人都只中了2.88元,但這2.88元依然屬於偶然所得,需要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 稅,2.88元屬於稅後所得。

  • 2 # 遊天下12618666

    這純屬扯淡,搶紅包只是娛樂而已,可能會有隻搶不發的人,在家庭中過節或興興致來潮逗大家開心,年齡大的,輩份高的發的比搶的多得多,在單位,重大節日,重要活動順利,領導高興也是發的多,搶得少或不搶;還有一種情況是,在交納黨、團費,沒有現金,發個紅包給收繳者;別人代購小東西等等,大部分為以上行為,國家收稅有些難以置信,難以理解。

  • 3 # 稅點點

    當前,企業透過發放現金網路紅包以及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路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為便於徵納雙方準確執行政策,74號公告明確將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列入禮品,個人取得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路紅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 4 # 慌的要死的狗子

    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專案的公告》(下稱《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專案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專案徵稅,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被歸入“偶然所得”徵收個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而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不再徵收個稅。

    根據《公告》,被調整為偶然所得主要有三項具體收入,其中之一是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解答《公告》時表示,近年來,不少企業透過發放“網路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路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路紅包”既包括現金網路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路紅包。

    該負責人表示,《公告》所指“網路紅包”,僅指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路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公告》除了明確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個稅徵收問題外,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和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均被納入偶然所得,需要繳納20%個稅。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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