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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善良旭日g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 2 # 龍雨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透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Golf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專案、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定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3 # 使用者3104324399374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一部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專門法律,在這裡,臨安區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提醒經營者,要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深入學習遵守尊法守法,依法完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安全,要切實落實告知同意原則,表明處理個人資訊的目的方式

  • 4 # 使用者7270427599967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援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

  • 5 # 使用者1555748328471551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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