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理報檢單位有哪些權利? (1)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依法辦理出入境貨物、人員、運輸工具、動植物及其產品等及與其相關的報檢/申報手續; (2)在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檢,並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後,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並出具證明檔案。
一、自理報檢單位有哪些權利? (1)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依法辦理出入境貨物、人員、運輸工具、動植物及其產品等及與其相關的報檢/申報手續; (2)在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檢,並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後,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並出具證明檔案。
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翫忽職守,造成入境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或出境貨物耽誤裝船結匯的,有權追究當事人責任; (3)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複驗; (4)對所提供的帶有保密性的商業、運輸等單據,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保密。二、自理報檢單位有哪些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規章,對所報檢貨物的質量負責; (2)應當按檢驗檢疫機構要求選用若干名報檢員,由報檢員憑檢驗檢疫機構核發的《報檢員證》辦理報檢手續。應加強對本單位報檢員的管理,並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提供正確、齊全、合法、有效的證單,完整、準確、清楚地填制報檢單,並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4)在辦理報檢手續後,應當按要求及時與檢驗檢疫機構聯絡驗貨,協助檢驗檢疫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驗檢疫、抽(採)樣及檢驗檢疫處理等事宜,並提供進行抽(採)樣和檢驗檢疫、鑑定等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當落實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的檢驗檢疫監管及有關要求; (5)對已經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貨物應加強批次管理,不得錯發、錯運、漏發致使貨證不符。對入境的法檢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許可,不得銷售、使用或拆卸、運遞; (6)申請檢驗檢疫、鑑定工作時,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三、 代理報檢單位有哪些權利、義務和責任? (1)代理報檢單位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註冊,其報檢員須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統一考試合格獲得《報檢員資格證》,並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註冊取得《報檢員證》。代理報檢單位經准予註冊登記後,可由其持有《報檢員證》的報檢員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2)除另有規定外,經質檢總局准予註冊登記的代理報檢單位,允許代理委託人委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 (3)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報關地和收貨地委託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在產地和報關地委託代理報檢單位報檢; (4)代理報檢單位在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等事項時,必須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並對所報檢貨物的品名、規格、價格、數重量以及其他應報的各項內容和提交的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代理報檢單位從事代理報檢業務時,必須提交委託人的《報檢委託書》。《報檢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簽字)、機構性質及經營範圍;代理報檢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代理事項,以及雙方責任、權利和代理期限等內容,並加蓋雙方的公章; (6)代理報檢單位應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期限、地點辦理報檢手續,辦理報檢時應按規定填寫報檢申請單,並提供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必要證單;報檢申請單位應加蓋代理報檢單位的合法印章; (7)國家質檢部門鼓勵代理報檢單位以電子方式向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但不得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體開展遠端電子預錄入; (8)代理報檢單位應按報檢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切實履行代理報檢職責,負責與委託人聯絡,協助檢驗檢疫機構落實檢驗檢疫時間、地點,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已完成檢驗檢疫工作的,應及時領取檢驗檢疫證單和通關證明; (9)代理報檢單位應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的有關事宜的調查和處理; (10)代理報檢單位對實施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11)代理報檢單位應按規定代委託人繳納檢驗檢疫費,在向委託人收取相關費用時應如實列明檢驗檢疫機構收取的費用,並向委託人出示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不得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向委託人收取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