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學校智慧財產權,鼓勵廣大師生員工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切實維護學校及所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在學校及所屬單位工作的在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以及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本科學生。本辦法所指職務發明或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及所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華北科技學院校名、標誌、主樓群輪廓圖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四條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後由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學校享有。
第五條 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學校享有。
第六條 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學校享有。
第七條 在執行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資訊、資料等技術秘密屬於學校所有。
第八條 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派出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等派出國的人員和派往國內其他單位的研究人員,應遵守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不得擅自將學校的智慧財產權帶出。在國外或外單位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除與接受單位另有協議外,專利權及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歸學校所有。
第九條 在學校學習及開展合作專案研究的學生、臨時聘用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學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學校所有或持有。上述人員在離開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前,須將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從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交回。各單位有責任保護學校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允許上述人員擅自複製、發表、洩漏、使用、轉讓。
第十條 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及調離的教職工,辦理相關手續前必須將在學校從事科研工作所取得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全部技術資料交回學校。離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的教職工,自離退休或離開學校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的與在校期間承擔的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有密切聯絡、或直接屬於學校本職工作範圍內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歸學校享有或持有。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十一條 以“華北科技學院”名義設立機構或對外簽署協議、合同時,必須經學校授權或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協議或合同中必須要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約定。
第十二條 以“華北科技學院”名義申請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所屬教學單位對其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出具審查意見,簽字、蓋章,科技管理處稽核後,由申請人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過程中涉及的申請費、實審費、證書費、維持費、年費等所有費用均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 獲得授權的智慧財產權必須在科技管理處登記、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的名稱、校標以學校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及其它統一使用的標誌均為學校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華北科技學院”“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以及學校的標誌等,學校依法享有專用權。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個人應積極保護學校智慧財產權,有權監督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校內外單位或個人侵犯學校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智慧財產權有關規定,洩漏本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損害學校其他智慧財產權權益,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科技管理處負責解釋。原《華北科技學院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校政字〔2014〕72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學校智慧財產權,鼓勵廣大師生員工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切實維護學校及所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在學校及所屬單位工作的在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以及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本科學生。本辦法所指職務發明或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及所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華北科技學院校名、標誌、主樓群輪廓圖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四條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後由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學校享有。
第五條 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學校享有。
第六條 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學校享有。
第七條 在執行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資訊、資料等技術秘密屬於學校所有。
第八條 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派出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等派出國的人員和派往國內其他單位的研究人員,應遵守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不得擅自將學校的智慧財產權帶出。在國外或外單位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除與接受單位另有協議外,專利權及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歸學校所有。
第九條 在學校學習及開展合作專案研究的學生、臨時聘用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學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學校所有或持有。上述人員在離開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前,須將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從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交回。各單位有責任保護學校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允許上述人員擅自複製、發表、洩漏、使用、轉讓。
第十條 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及調離的教職工,辦理相關手續前必須將在學校從事科研工作所取得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全部技術資料交回學校。離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的教職工,自離退休或離開學校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的與在校期間承擔的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有密切聯絡、或直接屬於學校本職工作範圍內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歸學校享有或持有。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十一條 以“華北科技學院”名義設立機構或對外簽署協議、合同時,必須經學校授權或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協議或合同中必須要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約定。
第十二條 以“華北科技學院”名義申請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所屬教學單位對其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出具審查意見,簽字、蓋章,科技管理處稽核後,由申請人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過程中涉及的申請費、實審費、證書費、維持費、年費等所有費用均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 獲得授權的智慧財產權必須在科技管理處登記、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的名稱、校標以學校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及其它統一使用的標誌均為學校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華北科技學院”“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以及學校的標誌等,學校依法享有專用權。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個人應積極保護學校智慧財產權,有權監督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校內外單位或個人侵犯學校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智慧財產權有關規定,洩漏本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損害學校其他智慧財產權權益,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科技管理處負責解釋。原《華北科技學院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校政字〔2014〕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