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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宸曦0208

    皇權逐漸加強,專制統治導致最高統治者權力日益膨脹;而相權從輔佐到被排斥,再到日益削弱。反映了相權受到限制和分割削弱,朝中大臣地位下降,皇權加強。

  • 2 # 相生橋上的光輝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的中央官制。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當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

    至隋朝,隋文帝綜合漢魏官制創立了三省六部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稽核與貫徹執行,因避楊忠諱,改中書省為內史省。

    唐朝基本上沿用了隋朝的制度,並有所補充和發展,使其中央集權體制更加完善,因避李世民諱,改民部為戶部。宋朝承唐制,但三省六部的主要職權都己轉移至其他機構,三省六部有名無實。遼代設官同於宋制。

    金、元、明只設一省六部,金為尚書省;元、明為中書省。明1380年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此間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作過一些不同的調整和補充。

    三省六部制的特點在於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機構的權力,把相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同時,又將尚書省權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據勢力的產生和發展又推動部門牽制與機構運轉,加強了皇權。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優點

    三權分立:

    唐宰相制無專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頒發必須經過三省。其過程是先由中書省起草詔令,經門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後再交尚書省執行。而門下省對不當者,有權駁議。可見三省制把宰相職權劃分為三,既可將相權徹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牽制,避免權臣專政。

    平衡君權:

    中書省向政府提出建議,議好後便呈交皇帝檢察。當皇帝認可時,便在其中寫“可”,不同意則交回中書省。故此皇帝無提議權,只有贊同權。而皇帝籤“可”後,交門下省審查,若門下省同意,才交尚書省執行。任何政令未經中書、門下而發出者均屬違法。換句話說一切皇帝詔令,必經中書門下兩省。此對君權有一定的平衡作用。

    設政事堂:

    唐代不僅將原宰相的職權分由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共掌,而且太宗設立了政事堂,形成一套三省長官會議政事的制度。除三省長官外,其他較低的官員也可參加機務,只要在他的原有官銜下,加上一個“參議朝政”、“平章政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名號,便有資格參加政事堂會議。因此透過集體議政,不單隻解決互相間之爭執,而且審慎穩重,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以彌補帝皇才幹之不足。

    職務分明:

    三省六部是一種比較健全的中央政制,不僅各部門職責有明確的規定,而由對員額也有嚴格限制,可謂分工明細、組織精密。

    規模完備:

    六部乃政府機關,而秦漢之九卿則是王室的,從九卿轉變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脫離王室獨立之證明,規模趨於完備。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缺點

    因為三省分別掌管對詔令的制定、稽核與執行,使原來獨立的相權分屬三個部門,結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職責混淆,雖有政事堂之設以協調矛盾,然並未能收到預期效果。即如【資治通鑑。唐記】所云:“每議政之際,是非蜂起,上不能決也。”

    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稱過多,重床疊屋。“唐世宰相,名稱尤為不正”,除了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等原三省長官外,後來尚書僕射、參議得失、參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職,而無宰相之權;有宰相之權,未必有宰相之責”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後,乃導致宦官擅政、牛李黨爭等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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