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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動71985522

    當然不可以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和所有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注意啊,是所有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很明確啊,所有的,意思是,只要在用人單位乾的,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他不和誰籤合同都不對,何況是殘疾人勞動者。

    就業促進法也規定,不能有就業歧視,如果單位以殘疾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明顯也違反了就業歧視的規定。

    總之,不管什麼原因,只要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都是違法的。當然,童工除外。因為法律規定不能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 2 # 倍兒爽8

    殘疾人通常生活艱辛,能找個工作很不容易,誰還顧得籤什麼勞動合同,上述是實情。能遇上個好老闆或許給籤合同,下一步就有了保險,這是殘疾人的理想。現實很殘酷,往往不這樣。吾認為老闆用你了,就應該一樣。反之有違法之嫌!

  • 3 # 孫榮興1

    如果公司願意違反勞動合同法後,並願意承擔所有該承擔的賠償,那它不再與你續簽合同的話,你也只能接受殘酷的現實!因為用人單位有可續簽與不續簽的選擇,前提是隻要承擔由此帶來的後果就行!

  • 4 # Sir聊HR

    你好,很現實很客觀的告訴你,公司確實可以不與殘疾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但不續簽合同必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我看了大家的回答,好多回答者的意思就是公司必須與殘疾員工續簽合同,其實是站在同情殘疾員工的立場上說的,可是從勞動法律層面上來講,並沒有格外規定企業必須要對殘疾員工格外照顧的。本質上,不管是正常員工還是殘疾員工,與企業的關係就是合同僱傭關係,企業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與員工續簽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即便是殘疾員工也不例外。

    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裡面,體現的都是鼓勵企業多與員工續簽合同,同時也規定企業如果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只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了,也沒有其他的規定。所以,殘疾員工也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物件,企業在對待殘疾員工的事情上與對待正常員工是一樣的,即企業想與某個員工續簽合同,就可以續簽;企業若不想與某個員工續簽合同,就可以不續簽。這都是企業自主行為,都是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

    所以我才說,從勞動法律上講,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是可以不與殘疾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但從保護和救助殘疾員工的立場來講,我們當然希望公司可以一直與殘疾員工續簽合同,直到殘疾員工退休為止。

    在我看來,想要更好的保護殘疾員工的利益,還需要勞動部門在法律和政策上加以完善和扶持才行。否則的話,任何一個打工的,管你是不是殘疾員工,若公司不想要你了,都可以終止或解除合同關係的。

    以上就是我與大家持有的不同看法,雖然看上去很殘酷,但實際上就是這個道理。殘疾員工需要法律額外的保護,需要勞動部門引導企業使用,才能保障殘疾員工的權益,比如續簽合同的事。

  • 5 # 人事解惑

    你諮詢的問題是,公司與某殘疾人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可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國家對於殘疾人的就業安排,一直非常重視,並以立法的形式強調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和就業機會,規定用人單位都應安排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因此,用人單位和殘疾人之間的勞動關係相對於用人單位和其他體格正常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適用的法律、法規比較多,處理起來也比較複雜。對於具體的個例,需要結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法》、《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規綜合分析和慎重對待。

    具體到這裡所涉及的問題,大體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用人單位與招用的殘疾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續簽,另一類是用人單位和原有因工緻殘員工的勞動合同的續簽。

    先說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勞動合同到期的續簽

    如果是公司和招聘來的某位殘疾員工訂立了二次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即自行終止,可以不用續簽。

    但是,下列情況存在特別,需要慎重對待。

    一、公司已經和該員工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後,視為雙方自動形成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意味著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單位應與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人不願簽訂的除外)。

    二、原合同到期時,該員工在本公司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或十年以上,視為雙方自動形成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意味著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單位應與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人不願簽訂的除外)。

    再說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原有因工緻殘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

    《工傷保險法》對於用人單位原有本單位因工緻殘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有專門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原有因工緻殘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大體分為三類情況。

    1、傷殘等級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殘疾人:

    對於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職工,單位應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即是說,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當續簽,而且應當續簽到個人退休的時候。因工緻殘員工的個人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這兩項待遇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無需承擔,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為該員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傷殘等級定為五級六級的殘疾人:

    對於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六級的職工,《工傷保險法》的規定是,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五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當續簽,但是,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根據當地省級政府的規定來定。

    3、傷殘等級定為七級至十級的殘疾人:

    對於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職工,《工傷保險法》的規定是,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的,可以不用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根據當地省級政府的規定來定。

  • 6 # 至一說法

    殘疾是什麼時候導致的,如果本來就是殘疾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工傷致殘,一至四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五六級只能勞動者提出,七級至十級級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但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7 # 天網科技創意影片

    可以終止合同的條件如下;1,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七級到十級傷殘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執行的,可以終止。2,經公司無法調崗和無法安排工作的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終止。3,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終止。不可以終止的條件很多,殘疾人士受法律保護很多和重視。比如:歧視,偏見,不公平對待……等,所以用人單位必須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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