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佈。
根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規定:
1.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佈。
2.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3.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專案、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5.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6.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儲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7.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8.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9.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援,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10.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
11.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專案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區域內貧困群眾脫貧增收。
12.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遊、文化體驗遊、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13.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1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級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文化和旅遊部透過中央財政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15.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佈。
根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規定:
1.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佈。
2.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3.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專案、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5.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6.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儲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7.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8.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9.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援,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10.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
11.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專案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區域內貧困群眾脫貧增收。
12.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遊、文化體驗遊、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13.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1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級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文化和旅遊部透過中央財政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15.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