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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蒜蘸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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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2551383045
一、希望我以下的回答能給大家帶去幫助。我年輕的時候也當過臨時工。首先得先看看自己到底是什麼原因違反公司規定的。違反公司規定的大還是小。自己評估一下自己。冷靜的思考一下接下來要做的事情。
二、先看一下你自己違法公司規定得大還是小吧!要是特別的大。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那我建議你不要在幹了。因為公司是一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地方。因為你不小心的緣故,那公司是不會為了你一個臨時工而破壞規定得。更何況是那麼嚴重的損失了。
三、要是小事情,或者是因為某種其原因造成的。在加上你還願意繼續在那裡乾的前提下。我建議你要認真的寫出自己深刻的檢查和發生違反規定的原因。在以後的工作中保證不會犯同樣的錯誤,勇於承擔責任。要認真誠懇。接受公司公正的處罰。這樣領導看到你的誠懇態度會給你一個機會的。
四、如果被開除了,公司能給你一個公正的開除結果。那我們自己也不要灰心喪氣的,我們在繼續到別的公司工作。但是要是不是公正的合理的給你一個結果,那我們就要依法依裡的去主張一個臨時工的權利。要看看籤沒簽勞動合同啊,要是簽了協議就按照協議規定做。要是沒有籤合同也沒有關係,現在有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保護部門依法保障你的權利。有勞動仲裁委員會。都可以用。但是一定要合法合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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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理念起航
臨時工違犯公司的規章制度開除了怎麼辦?臨時工不遵守規則制度是自作自負原則,開除了沒有值得考慮過多,沒有什麼待遇享受的規則。開除之後。你本人可以另找工作崗位。做好本職工作,吸取教訓,不斷總結教訓,爭取為社會應有的貢獻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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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銳眼shadow
不要幹勞務派遣合同和臨時工,不要幹勞務派遣合同和臨時工,不要幹勞務派遣合同和臨時工。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除非就是吃不上飯了,沒辦法我也無話可說了。請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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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冰川子愛
不知道樓主是從員工角度還是從公司角度來問的。
首先說臨時工屬於靈活用工,沒有勞動合同,如果確實開除,那麼是沒有任何賠償的。
違反公司規定,首先要看公司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的公佈是否符合民主程式,其次員工是否知曉,比如有員工簽字確認的資料。最後看違反規定是否有固化證據,比如員工寫的檢討書,員工簽字的處罰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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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強歌1122
國有國法廠有廠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些老話你不會不清楚吧?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認定廠規就是廠法,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有權讓你走人。
就算有合同公司也應該有細則,不是說你違反了公司制度也挺著留你。
哪個公司也不可能留用不服從分配不遵守公司規定的人。合同擦邊球打也沒用,不可能讓合同制約了公司的細則條款。
我小舅子當年被單位開除了,腦袋也搭拉啦。正趕上老丈人去世,就想借此機會和單位領導求求情唄。我就和大姐夫上單位找領導說說,看能否給一次機會。
到單位說好話唄,領導說看這種情況應該給他機會,但開除他是全體職工代表一致透過的,我個人說的也不算!他工作三年累計只出勤三個月,而且經常打架鬥毆……。得!我和大姐夫說趕緊走吧!咱也別在這丟人了……。
回覆列表
開除合法的,沒有補償;違法的,享有賠償金。
自勞動法實施,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享有平等的權利。犯錯被開除,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如果所犯錯誤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那麼,解除合同合法,不僅沒有補償,用人單位反而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如果僅犯一般性錯誤,不屬於前述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違法,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二倍經濟補償金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