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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逆流80後

    疫情未結束就辭退員工,應依照《勞動合同法》未能滿足解除合同關係的。個人可以在疫情結束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標準每滿一年多付一月工資N+1)、經濟補償金(公司違規的話需要補給你,具體的看仲裁結果)

  • 2 # 情感流音亦流情

    用人單位在疫情未結束就辭退工人,是很不人道的行為。如果這時用人單位要辭退工人,起碼要給工人結清工資和作出相應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賠償。

  • 3 # 白河夜船的空蟬

    一、疫情期間可以辭退員工嗎?  對於因隔離、留觀、治療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員工暫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二、被公司辭退怎麼辦?  職工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是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包括政府因為實施隔離或者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這種情況下,企業究竟能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以過失性的辭退,或者以經濟裁員等為由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呢?  這一點在人社部2020年1月24號釋出的《關於妥善處理心情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就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是不可以的。這份通知同時規定,在此期間如果說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騎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為止。三、企業因疫情經營困難,不能正常支付工資怎麼辦?  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透過協商民主程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減輕資金週轉壓力。支援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

  • 4 # 小獅子在北京

    用人單位在疫情未結束之時裁員應付什麼責任,不能籠統一以概之,應分情況確定:

    一、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裁員違法的情況

    1.員工在隔離期、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內的情況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可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違反相關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的情況:

    1.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引起經濟性裁員

    如果疫情期間,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如果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裁員,但其並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在公司工作年限

    此處月平均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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