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大風廠廠長蔡成功將該廠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獲得一筆5000萬元的過橋貸款,後因銀行斷貸,大風廠無法償還,法院根據貸款協議直接判決大風廠的所有股權歸山水集團所有。持有大風廠股份的員工,對蔡成功與山水集團的股權質押之事毫不知情,由此引發一連串的矛盾糾紛。
一、如何看待大風廠的股權質押問題呢?
《人民的名義》中,蔡成功擁有大風廠51%的股權,職工則持股49%,所以蔡成功是無權質押大風廠所有股權的。
中國法律規定,質押股權,必須經過股權所有人的同意。
股權作為股東的自身權利,蔡成功如要質押大風廠所有股權,前提是必須取得代表職工持股的職工持股會同意。職工持股會的同意也應當依照職工持股會的內部決議程式進行表決才有效。劇中,工人們對股權質押一事並不知情,更談不上已經取得職工持股會的同意。
《人民的名義》中的大風廠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有明確的規定:
《擔保法》第78條:“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大風廠股權質押,需要股東會決議,並需除蔡成功之外的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劇中,大風廠並沒有召開股東大會,更沒有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蔡成功是不能質押所有股權的。
二、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的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權質權是否生效?
首先看質押合同是否成立。中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3條第三款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以得出,質押合同生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訂立書面合同;2. 將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雖然蔡成功與山水集團訂立了書面合同,但是並沒有記載於股東名冊,所以質押合同不成立。
其次看質權是否生效。《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這裡“其他股權”,是指不在證劵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等。以這些股權出質的,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時設立。劇中山水集團的股權質押並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所以質權也是不成立的。
三、法院直接將大風廠的股權判給債權人山水集團,符合法律規定嗎?
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的質押合同,是以大風廠全部的股權作為質押,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質押權屬於優先受償權的一種,約定流質條款無效。
《物權法》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擔保法》第66條:“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以上是關於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即當事人有流質契約的約定時,此約定是無效的。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7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因此,大風廠與山水集團在合同中約定,以大風廠全部股權出質向山水集團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則股權歸山水集團所有,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條約定為無效條款。
在法律強制性規定面前,任何法官,都不能支援這樣的流質契約。所以,《人民的名義》中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四、如果質押期限到了,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應該怎麼辦呢?
《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五、《人民的名義》中的大風廠職工,應如何維護自己作為股東的權益?
對於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大風廠職工股東可以透過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原判決,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有證據證明作為大風廠法定代表人的蔡成功有明顯過錯,侵害了職工股東的利益,還可以對蔡成功提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要求蔡成功賠償。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大風廠廠長蔡成功將該廠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獲得一筆5000萬元的過橋貸款,後因銀行斷貸,大風廠無法償還,法院根據貸款協議直接判決大風廠的所有股權歸山水集團所有。持有大風廠股份的員工,對蔡成功與山水集團的股權質押之事毫不知情,由此引發一連串的矛盾糾紛。
一、如何看待大風廠的股權質押問題呢?
《人民的名義》中,蔡成功擁有大風廠51%的股權,職工則持股49%,所以蔡成功是無權質押大風廠所有股權的。
中國法律規定,質押股權,必須經過股權所有人的同意。
股權作為股東的自身權利,蔡成功如要質押大風廠所有股權,前提是必須取得代表職工持股的職工持股會同意。職工持股會的同意也應當依照職工持股會的內部決議程式進行表決才有效。劇中,工人們對股權質押一事並不知情,更談不上已經取得職工持股會的同意。
《人民的名義》中的大風廠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有明確的規定:
《擔保法》第78條:“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大風廠股權質押,需要股東會決議,並需除蔡成功之外的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劇中,大風廠並沒有召開股東大會,更沒有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蔡成功是不能質押所有股權的。
二、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的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權質權是否生效?
首先看質押合同是否成立。中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3條第三款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以得出,質押合同生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訂立書面合同;2. 將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雖然蔡成功與山水集團訂立了書面合同,但是並沒有記載於股東名冊,所以質押合同不成立。
其次看質權是否生效。《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這裡“其他股權”,是指不在證劵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等。以這些股權出質的,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時設立。劇中山水集團的股權質押並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所以質權也是不成立的。
三、法院直接將大風廠的股權判給債權人山水集團,符合法律規定嗎?
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的質押合同,是以大風廠全部的股權作為質押,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質押權屬於優先受償權的一種,約定流質條款無效。
《物權法》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擔保法》第66條:“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以上是關於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即當事人有流質契約的約定時,此約定是無效的。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7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因此,大風廠與山水集團在合同中約定,以大風廠全部股權出質向山水集團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則股權歸山水集團所有,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條約定為無效條款。
在法律強制性規定面前,任何法官,都不能支援這樣的流質契約。所以,《人民的名義》中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四、如果質押期限到了,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應該怎麼辦呢?
《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五、《人民的名義》中的大風廠職工,應如何維護自己作為股東的權益?
對於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大風廠職工股東可以透過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原判決,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有證據證明作為大風廠法定代表人的蔡成功有明顯過錯,侵害了職工股東的利益,還可以對蔡成功提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要求蔡成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