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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調離手續 1.本人寫申請調離報告,經院處審批同意後報人事處; 2.學校研究是否同意調出並通知本人; 3.調離職工憑對方單位商調函在人事科領取離校通知單; 4.在各職能部門 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32636339辦理完離校手續後,將離校通知單交回人事科; 5.人事處憑辦理完畢的離校通知單郵寄檔案; 6.在調離職工憑正式調令人事處開據行政介紹信和工資介紹信後離校。

    “改派”是在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和主管部門核發報到證後,畢業生正式到用人單位報到前進行單位及地區調整的一種做法。按有關規定,調整改派應在畢業生自第一次派遣離校之日起的3個月內進行,超過時間一般不予受理。因此申請改派的畢業生應注意向學校提出申請的時間限制。為維護就業方案的嚴肅性,保證簽定協議後各方的權益,畢業生派遣後原則上不得改派,如遇特殊情況,畢業生需提交書面申請,由招生就業處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稽核同意,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調整改派。北京市規定,改派不可進京。“改派”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用人單位之間調整的,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調整的,學校稽核同意後,統一報上級主管部門並下達調整方案,按照調整方案辦理改派手續; (3)畢業生辦理改派手續需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後的調整,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改派是在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和主管部門核發報到證後,畢業生正式到用人單位報到前進行單位及地區調整的一種做法。依據就業協議編制的畢業生就業方案上報國家教育部後,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議,不得擅自更改。畢業派遣後因特殊情況,不履行原就業協議,需要辦理改派的,須在畢業後一年內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由招生就業處就業服務中心上報教委,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改派手續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畢業生辦理改派手續必須備齊的材料: 1、原單位同意解除就業關係的退函(原畢業去向為二分的畢業生不需提交此項); 2、與原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一式兩聯)(原畢業去向為二分的畢業生不需提交此項);; 3、原就業報到證(共兩聯,自己領到的藍聯和檔案中的白聯)(如還未落戶需要改遷戶口的,需交回原戶口遷移證); 4、個人改派申請表一份(見附件),學院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5、新單位的接收函或與新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一式三聯); 以上材料不齊備的不予辦理。二、畢業生辦理改派手續的程式: 1、畢業生將上述材料準備齊後上交學校就業服務中心,經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稽核後,報教育委員會審批,教育委員會審批通過後,方可辦理改派手續。2、如辦理改派時還未在原單位辦理落戶手續的,需持原戶口遷移證到學校就業服務中心開據戶口改遷證明,透過學校保衛處到東昇派出所更改戶口遷移證。如已經在原單位辦理落戶的,則由畢業生本人負責到原落戶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3、免試推薦和考取研究生的畢業生在學校就業計劃上報後提出不再攻讀的,如落實就業單位的可派遣至接收單位,無用人單位接收的則轉回家庭所在地。三、改派期限及其它相關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畢業生辦理改派手續的期限應在畢業生自第一次派遣離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內(例如:2005屆畢業生的畢業派遣日期為2005年7月1日,則改派截止日期為2006年6月30日),且每名畢業生只可改派一次;凡畢業一年以上超過改派期限者,學校無法辦理改派手續,如需調換工作,請直接與當地人事部門聯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調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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