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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27805188635600

    許多學者認為,日本經濟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歸結為日本政府適時地制定和實施了與其市場經濟模式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法,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共同打造了日本二戰後經濟迅速崛起的奇蹟。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中,日本的宏觀調控法別具特色,可以說日本是西方發達國家中宏觀調控法發揮作用較為徹底、成功的一個範例。

    在考察日本宏觀調控法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筆者深刻地感受到了日本市場經濟模式與宏觀調控法之間存在的密切關係。

    為了對這一論點提供佐證,本文擬從歷史角度對日本市場經濟模式對宏觀調控法的影響加以事實論證。

    一、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模式 日本經濟體制的重要特點是政府一直重視和強調對經濟的管理、干預。

    當代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在資本主義世界中獨樹一幟,這種模式的形成既與日本從明治維新以來所逐步建立的具有東亞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有著歷史的聯絡,又是戰後日本學習歐美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經驗,並將其同本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相結合的結果。

      日本的經濟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植和保護下逐步發展起來的。

    二次大戰期間,日本實行“戰時管制經濟體制”,國民經濟完全置於政府的統一控制之下。

    二次大戰結束後,一直到1952年基本實現經濟復興為止,在美國佔領軍控制下的日本政府仍然高度集中地控制國民經濟,實行“統制經濟體制”。

    直到五十年代中期之後,日本才逐步確立以市場調節為基礎的自由競爭機制。

    但是,政府並沒有放鬆對宏觀經濟的干預,政府主導型的宏觀經濟管理體 M一直延續到現在。

    只不過是政府控制宏觀經濟的手段和方式發生了變化,從行政手段為主改變為經濟手段為主,從直接方式改變為間接方式。

      正是這種歷史導致日本的經濟雖為市場經濟,但有著遠比歐美各國更廣泛、更深入和更有成效的國家參與和干預。

    歐美型的市場經濟模式首先是市場制度自身的運動,政府幹預只限於對市場制度自身運動的缺陷進行補充。

    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則不只限於此,這是由日本特殊的國情及其市場經濟形成和建立時期所處的特定的歷史環境決定的。

    二戰之後的日本經濟要在戰爭的廢墟上重建,同時要儘快趕超歐美經濟水平,世界經濟發展的壓力和日本自身的國情都不容許它走英美模式發展的漫長道路。

    為實現超常的發展速度,日本選擇了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模式,將過去那種政府與壟斷資本的密切關係來了個變種,演變為一種新型的政府強有力的指導經濟活動的關係。

    日本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是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由政府出面,積極主動而強烈地干預經濟。

    這種干預不等於直接管制和行政強制,政府的計劃是導向性的,主要透過產業政策有目標、有步驟地引導資源配置過程,推動經濟發展。

    日本的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執行機制基礎上的政府主導型模式,具有兩個顯著特點:   (一)強有力的經濟計劃導向 (二)卓有成效的產業政策調控 二、計劃法和產業政策法為主導的宏觀調控法  歷來計劃與法律,看起來毫無緣份,但兩者間尚潛在著一種本質性的內在聯絡,同時在歷史性的發展過程中,計劃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更加明顯起來。

    經濟計劃被直接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或者被賦予法律意義,或者以法律規範計劃,還是二次戰後的事。

    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以後,其計劃與法律的關係就開始日益密切起來。

    它們往往根據國家計劃制定經濟政策,又根據經濟政策制定有關法律。

      經濟計劃在日本的宏觀調控法中佔有重要地位。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和戰爭期間就制定了一系列計劃,但這些計劃只屬於經濟政策的領域,在法律上並無任何規定。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逐漸出現了有關經濟計劃的法律。

    在戰後糧食不足對策的《確保糧食臨時措施法》中制定了《農業計劃》;同時在《糧食管理法》修改時制定了《配給計劃》。

    另外,這一時期許多有關物資供給的法律中都有對計劃的要求,這些計劃主要有:根據《穩定蔬菜生產交售安全法》制定的“生產交售現代化計劃”;根據《甜味資源特別措施法》制定的“生產振興計劃”;根據《石油業法》制定的“石油供應調整計劃”和根據《石油供求調整法》制定的“石油生產計劃”等。

    日本的產業政策法數量多、覆蓋面廣,可分為四類:一是基本的法律與法規。

    主要針對基本經濟關係及各類產業,為各類產業的發展創造條件、理順關係,是具有綜合性的法律與法規,如企業合理化法。

    中小企業法等。

    二是培育振興的法律和法規。

    主要目的是扶持基礎薄弱的戰略性產業的發展,如機械工業振興措施法、汽車工業振興法等。

    三是協調產業內部企業關係的法律與法規。

    四是調整援助的法律和法規。

    這類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解決傳統產業和衰退產業的調整問題,如平穩調整產業法等。

      日本產業政策法的基本特徵是具體的產業政策立法都有相應的產業政策規劃為依據,不同時期的產業政策規劃為具體的產業政策立法提供了指南。

    在日本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都有相應的產業政策法律,每一階段經濟發展的方向大體上也與產業政策所指的方向相吻合。

    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與宏觀調控法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密切聯絡,這種一致性絕不僅僅是一種巧合。

    法律作為一種上層建築,是被經濟基礎所決定的。

    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和宏觀調控法正代表著這樣一種決定和被決定的關係,這是二者之間存在的第一位的關係。

    雖然除去市場經濟模式之外,社會政治條件以及歷史文化背景等也是影響一國宏觀調控法體系的重要因素,但相對於基礎性的關係來說,這種影響要弱的多。

    當然,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與宏觀調控法的影響是相互的,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日本之所以在戰後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市場經濟模式,除了經濟和政治因素外,還與它的法律制度息息相關,甚至可以說它的法律制度有效地支撐了其市場經濟模式的形成和完善。

    但宏觀調控法對市場經濟模式的影響相對兩者的關係來說只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一國的市場經濟模式對其宏觀調控法在形式和內容上的影響才是根本。

    只有真正協調、處理好二者之間的本末關係,才有助於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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