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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97944542892

    監察建議運用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對監察建議作出了相關規定,著眼於監察法的貫徹實施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對監察建議的概念、性質、功能以及如何運用等,需要認真研究。

    監察建議的概念、主要特點和功能

    在對監察建議的概念進行界定時,應重點考量法律規範本身的內容。根據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處置方式之一。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對監察建議進一步細化,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對監察物件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據此,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在履行監察職能過程中,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向監察物件所在單位提出糾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約和監督權力制度等建議,促進法律正確實施、推進廉政建設的一種重要方式。

    監察建議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本質上是監察職能的體現。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能的重要載體,由此決定了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實現監察職能的一種有效方式。二是範圍上具有特定性。監察法對提出監察建議設定了具體情形,監察機關只能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提出監察建議。三是適用上具有依附性。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物件是個人,單位不是監察物件,也就是監察建議只能依據對個人的監督、調查結果向有關單位提出。四是效果上具有強制性。監察建議是監察法明確規定的,是監察建議權的有效載體,具有強制性和普遍的約束力。監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因此,作為一項法定的職責,監察建議的行使具有強制性,能夠使作用的物件實施或不實施一定的行為。

    監察建議具有如下職能。首先具有糾錯功能,可以糾正有關單位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的問題。其次,具有處置功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對監察物件作出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第三,具有治本功能,是實現監察法第六條規定的“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監察工作方針的重要手段。監察機關依據監督、調查的結果,分析案件發生的原因、特點、規律,找出監察物件所在單位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監察建議,促使有關單位增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意識,有效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機制,預防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

    監察建議與行政監察建議的區別

    監察法與行政監察法對於監察建議的規定有著明顯的差異。一是提出主體不同。行政監察建議只能以行政監察機關的名義提出。行政監察法沒有規定派駐或者派出的行政監察機構可以提出。而監察法第十三條規定,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可以提出監察建議。二是適用範圍不同。行政監察建議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十項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比如,需要給予問責處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都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而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建議的適用範圍比較窄,可以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同時,按照有關檔案,也可以提出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以及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罷免的監察建議。三是法律效果不同。按照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單位和人員可以提出異議。監察法則沒有異議權的有關規定。

    監察建議的運用

    監察法關於監察建議的規定只有兩個條文,有關監察建議的內容、提出程式、如何審批簽發、跟蹤落實等沒有規定,而這些問題是實踐中亟待明確的。筆者就如何運用監察建議進行探討。

    (一)關於監察建議的內容。提出監察建議應當以監督、調查確定的具體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制度規定。監察建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被建議單位基本情況,監督、調查所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具體建議,被建議單位書面回覆落實情況的期限。

    (二)關於提出監察建議的程式。提出監察建議應遵循“誰管轄,誰提出”的原則,即監察機關和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對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向有關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對於指定管轄的案件,我們認為具體承辦的監察機關不能向案發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應該由本來具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派駐監察機構只能對其負責監督的部門提出監察建議。

    (三)關於監察建議的審批簽發。提出監察建議,應當按照統一的格式和內容製作監察建議書,報請監察機關負責人審批。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建議書應當報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審批。

    (四)關於監察建議的跟蹤落實。接受建議單位應該在監察建議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回覆監察建議落實情況。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應當及時瞭解和掌握接受建議單位對監察建議的採納落實情況。接受建議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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