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T/T和D/P,是國際貿易的三種付款方式。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共包括三種:信用證(即L/C,種類繁多)、匯付(包括電匯即T/T、信匯M/T和票匯D/D,後兩者用得較少)和託收(包括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
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是一種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方)的要求和申請,向受益人(出口方)開立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匯票和出口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諾,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對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證規定提供了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時才能得到款項.因此信用證是銀行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對外開立信用證一般須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1)買賣雙方就交易的商品簽定正式的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
(2)進口方根據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合同副本及“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提交當地外匯指定銀行,同時將信用證項下所須對外支付的資金足額存入銀行的保證金帳戶中,向銀行提出對外開立信用證的申請;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證金,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辦理備用貸款;與銀行簽訂備用貸款合同;
(4)開證行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立正式信用證,並透過合適的國外代理行,將信用證正本通知給出口商,同時將一份信用證副本交給進口方;
(5)銀行根據信用證的金額和期限向開證申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並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誌、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審證:
信用證一般由開證銀行通過出口企業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轉遞或通知出口企業。國外客戶開來信用證後,出口企業應對來證進行認真核對和審查。稽核的基本要求是,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一致。稽核的內容因合同而不同,一般包括以下要點:
(1).信用證在中國到期還是在開證行所在地到期,到期地點如在國外,出口企業要承擔較大風險,一般不宜接受。
(2).信用證上的金額和支付貨幣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
(3).裝運期和有效期,信用證上的裝運期原則上應與合同規定一致,有效期一般應與裝運期有適當間隔。
(4).轉運和分批裝運,一般應要求信用證允許轉運和分批裝運,或對此不做規定,如合同另有規定,信用證有關規定應與合同規定相符。
(5)稽核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名稱、地址是否無誤,防止貨物錯發錯運,影響收匯。
(6).信用證中的付款期限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
此外,應按合同條款,全面稽核來證中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裝運期、目的港、保險險別是否與合同相符,來證是否加列了特殊條款,稽核來證是否不可撤銷,是否在合同規定之外附加了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條款,對發票、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明、檢驗證書等單據的內容有無特殊要求
信用證的主要型別:
A.按基本性質分類
a.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髮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註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Letterof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中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中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徵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後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後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願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於哪一種方式。
B.附加性質分類
a.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迴圈信用證(Revolving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於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徵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迴圈信用證的迴圈方式可分為按時間迴圈和按金額迴圈。
迴圈信用證的迴圈條件有三種:
(l)自動迴圈。即不需開證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即可按所規定的方式恢復使用。
(2)半自動迴圈。在使用後,開證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停止迴圈的通知即可恢復使用。
(3)非自動迴圈。在每期使用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使用。
c.假遠期信用證(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
信用證中規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受益人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議付時等同於即期匯票,不因此而增加貼息的負擔。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資方便,又利用了開證銀行優惠的貼現率。
d.帶電匯償付條款的信用證(CreditwithT/T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證中規定,議付行在議付後可以電傳方式通知開證行,要求開證行立即以電匯方式將貨款撥交議付行。這種方式使出口商在議付時減少扣減貼息的計息天數,但開證行未經審查即先行付款,故開證行往往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議付行,即為限制議付信用證。
e.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其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並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
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f.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Credit)
指兩張互相制約的信用證,進出口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銀行互為開證行和通知行。這種信用證一般用於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和對外加工裝配業務。
通常在先行開出的信用證中註明,該證需待回頭信用證開出後才生效。
L/C、T/T和D/P,是國際貿易的三種付款方式。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共包括三種:信用證(即L/C,種類繁多)、匯付(包括電匯即T/T、信匯M/T和票匯D/D,後兩者用得較少)和託收(包括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
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是一種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方)的要求和申請,向受益人(出口方)開立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匯票和出口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諾,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對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證規定提供了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時才能得到款項.因此信用證是銀行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對外開立信用證一般須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1)買賣雙方就交易的商品簽定正式的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
(2)進口方根據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合同副本及“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提交當地外匯指定銀行,同時將信用證項下所須對外支付的資金足額存入銀行的保證金帳戶中,向銀行提出對外開立信用證的申請;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證金,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辦理備用貸款;與銀行簽訂備用貸款合同;
(4)開證行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立正式信用證,並透過合適的國外代理行,將信用證正本通知給出口商,同時將一份信用證副本交給進口方;
(5)銀行根據信用證的金額和期限向開證申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並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誌、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審證:
信用證一般由開證銀行通過出口企業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轉遞或通知出口企業。國外客戶開來信用證後,出口企業應對來證進行認真核對和審查。稽核的基本要求是,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一致。稽核的內容因合同而不同,一般包括以下要點:
(1).信用證在中國到期還是在開證行所在地到期,到期地點如在國外,出口企業要承擔較大風險,一般不宜接受。
(2).信用證上的金額和支付貨幣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
(3).裝運期和有效期,信用證上的裝運期原則上應與合同規定一致,有效期一般應與裝運期有適當間隔。
(4).轉運和分批裝運,一般應要求信用證允許轉運和分批裝運,或對此不做規定,如合同另有規定,信用證有關規定應與合同規定相符。
(5)稽核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名稱、地址是否無誤,防止貨物錯發錯運,影響收匯。
(6).信用證中的付款期限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
此外,應按合同條款,全面稽核來證中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裝運期、目的港、保險險別是否與合同相符,來證是否加列了特殊條款,稽核來證是否不可撤銷,是否在合同規定之外附加了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條款,對發票、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明、檢驗證書等單據的內容有無特殊要求
信用證的主要型別:
A.按基本性質分類
a.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髮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註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Letterof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中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中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徵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後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後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願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於哪一種方式。
B.附加性質分類
a.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迴圈信用證(Revolving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於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徵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迴圈信用證的迴圈方式可分為按時間迴圈和按金額迴圈。
迴圈信用證的迴圈條件有三種:
(l)自動迴圈。即不需開證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即可按所規定的方式恢復使用。
(2)半自動迴圈。在使用後,開證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停止迴圈的通知即可恢復使用。
(3)非自動迴圈。在每期使用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使用。
c.假遠期信用證(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
信用證中規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受益人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議付時等同於即期匯票,不因此而增加貼息的負擔。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資方便,又利用了開證銀行優惠的貼現率。
d.帶電匯償付條款的信用證(CreditwithT/T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證中規定,議付行在議付後可以電傳方式通知開證行,要求開證行立即以電匯方式將貨款撥交議付行。這種方式使出口商在議付時減少扣減貼息的計息天數,但開證行未經審查即先行付款,故開證行往往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議付行,即為限制議付信用證。
e.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其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並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
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f.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Credit)
指兩張互相制約的信用證,進出口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銀行互為開證行和通知行。這種信用證一般用於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和對外加工裝配業務。
通常在先行開出的信用證中註明,該證需待回頭信用證開出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