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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322882374180

    決定申請財產保全後,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比較好?還是立案後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比較好?有許多當事人及律師同仁們會提出這個問題?

    筆者的建議是:訴前訴中,各有利弊,要看申請條件是否滿足,也要看當事人需求或訴訟策略需要。必要時,訴前保全不成功,可以依法轉為訴中保全,繼續執行保全措施。

    (一)主要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至108條,以及2016年1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二)選擇訴前財產保全的原因:

    1.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對方的財產將被轉移。例如,一方當事人獲悉對方賬戶上的流動資金,即將被轉移支付給第三方;或者對方的債權人眾多,可供分配的財產有限,若不盡快保全,將無法參與分配。

    2.訴前保全速度更快,避免起訴後打草驚蛇,讓對方有時間轉移財產。訴前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在對方有所覺察之前,迅速完成保全,掌握訴訟中的主動權。

    而訴中保全是在起訴立案後,案件分到審判法官手中,才能遞交申請,這中間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並且除有證據證明情況緊急外,訴中保全對作出保全裁定時間、執行的時間均沒有法定要求,有時甚至需要幾個月才能夠完成保全。在這幾個月時間裡,對方早就收到了起訴狀,轉移財產的可能性變大,保全成功的機率變小。

    3.以訴前保全作為談判籌碼,將案件化解在訴前階段。有些案件的當事人或出於私人感情不想撕破臉皮,或出於公眾影響不願事情鬧大,或擔心訴訟時間過長損失擴大,出於談判策略考慮,便在正式起訴之前,透過訴前財產保全給對方製造壓力,壓著對方進行談判。這一點比較適用一些法律關係簡單,或情況緊急的案件。實際操作中,要實現化解糾紛的目的,對當事人和律師都有較高要求。

    (三)選擇訴中財產保全的原因:

    1.訴中能夠透過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掌握更多財產線索,實現足額保全

    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這對許多當事人來說是十分困難的,尤其是《民法典》時代個人資訊保護越來越受重視,獲取財產線索的難度越來越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即便申請訴前保全也難以實現足額保全。

    而申請訴中財產保全,即便沒有明確的財產線索可以給法院提供,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第十一條規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透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查詢到被保全人的所有銀行賬戶資訊,助力申請人實現足額保全。

    2.沒有情況緊急的證據,只能立案後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由立案庭決定是否受理,並由立案庭法官作出保全裁定後移送執行;訴中保全由審判法官決定是否受理,並在作出保全裁定後移送執行。立案庭並不進行案件實體審查,所以對於是否滿足法定對於訴前財產保全“情況緊急”條件的要求,需要申請人在提交“情況緊急”的證據。但對於怎麼樣才算得上“情況緊急”,各地法院對證據的要求各不一樣,所以訴前保全的成功率沒有那麼高,有的法院會直接建議你走訴中保全。

  • 2 # 少數派209

    不是所有的案子都不建議做財產保全,若瞭解到的財產線索是易轉移的財產如存款、股票等,還是建議急時保全;若是對方經調查確有還款能力,為代理人節約成本的話,會建議暫不保全。

  • 3 # 小興愛做菜

    因為訴中就證明已經起訴了,而且法院很可能已經通知了被告,被告在知道原告起訴了的情況下,很可能已經轉移財產。

    這時原告還申請保全的話,很可能造成保全失敗,沒有財產可以保全,同時原告所提供的擔保物還會凍結,所以律師是不建議訴中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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