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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內民主決策制度
民主決策是黨的領導活動的核心。黨組織和領導成員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黨內民主,搞好民主決策。
(一)決策範圍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部門重要方針、政策、指示、決定的意見和措施。
2、發展規劃、工作部署、重要財物的安排使用以及涉及全域性性的重要事項。
3、黨的建設及幹部推薦、任免、調動、獎懲等。
4、有關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及其他需經集體討論決策的重要事宜。
(二)決策形式
1、決策形式一般採用會議的方式。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
2、黨組成員均應出席。有特殊原因須請假。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能開會。
3、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時間、議題通知與會人員。
4、黨組主要負責人事先要與各領導成員通氣,各成員擬請集體討論決策的問題,應在召開會議前與主要負責同志取得聯絡,以便安排。
(三)決策方法
1、決策前要做充分的準備,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按分工擬製好實施方案,然後在會上集體研究、審查、作出決議。
2、會議討論時,每個成員都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都應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和建議,充分進行醞釀、協商和討論。對不同意見,要認真考慮。討論要做到“三不”即:不作無原則的爭論,不作無根據的發言,不武斷的否定少數人的意見。
3、決策時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表決時可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獲得半數以上透過為有效。票數相等時,應暫緩作出決議,待意見取得一致時,再行決議。如一時先法取得一致,可請上級黨委給予裁決。
4、做好會議記錄和歸檔工作,並注意保密。
5、成員個人無權決定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也無權改變集體形成的決定。
6、凡會上討論的所有問題,不論意見有否分歧,也不論是否形成決議(包括已作出的決定尚未公開的)均要嚴守紀律,不準任意外傳、洩露。
(四)執行和反饋
1、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集體作出的決定。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會後不得在任何場合有任何反對的言行。
2、黨組成員要按分工明確職責,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處理問題不等、不推、不拖,敢於負責。
3、主要負責同志要定期聽取各成員彙報工作,掌握集體決議的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有關措施。
4、書記或其他成員個人對沒有經過討論的重大問題,一般不能隨意拍板。臨時處置問題,應及時向組織彙報。
回覆列表
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社會主義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