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4122054416203
-
2 # 馬軍15
剪輯紀錄片侵權,網路上剪輯的影片傳播算侵權,如果你未獲得影片上傳者的同意,然後擅自下載之後進行編輯再次傳播,就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影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影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網路上剪輯的影片傳播算侵權。
一,剪輯紀錄片是侵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型別,著作權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作品,顯然構成侵權。
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品進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傳播並持續推薦影視劇作品的核心劇集及精彩片段,已構成對原影視作品的實質性替代。因此,將影視劇剪輯成片段上傳至平臺進行播放,是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