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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熱鬧天空3C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範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分類、防護區域和部位、人力防範要求、實體防範要求、技術防範要求和安全防範系統的檢驗、驗收、執行與維護。

    本標準適用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以治安防範為目的安全防範系統的建設、執行和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 2 # jhwanybz920

    一、儲存場所的分類


    a) 封閉式儲存場所:牆體和屋頂間封閉的倉庫;


    b) 半封閉式儲存場所:周界用牆體或柵欄圍護,有屋頂,牆體或柵欄與屋頂間不封閉的儲存場地;


    c) 露天式儲存場所:周界用柵欄圍護,沒有屋頂的儲存場地;


    d) 小劑量存放場所:教學、科研、醫療、測試等單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總量不超過50kg的儲存室或儲存櫃。


    二、防護區域和部位


    a) 封閉式、半封閉式儲存場所的周界和出入口;


    b) 封閉式儲存場所的視窗和通風口;


    c) 露天式儲存場所的周界、物品堆放區域或大型槽罐放置區域;


    d) 小劑量存放場所的出入口和存放部位;


    e) 保衛值班室;


    f) 安防監控中心。


    三、人力防範要求


    3.1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設定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負責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保衛工作。


    3.2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設定保管員,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資訊,並按規定將相關資訊錄入流向管理資訊系統。


    3.3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將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保管員的設定情況報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3.4 治安保衛人員、保管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培訓後上崗:


    a) 年齡18~60週歲之間;


    b)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無強制戒毒、刑事處罰的記錄;


    c)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掌握崗位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3.5 小劑量存放場所以外的儲存場所的保衛值班室應由治安保衛人員24h值守。值守人員每2h對儲存場所進行巡查,巡查時應攜帶自衛器具。保衛值班室應配備通訊工具並保持24h暢通。


    3.6 保管員應每天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情況,登記資料至少儲存一年,發現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籤、標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整改;發現賬物不符的,應及時查詢,查詢不到下落的,應立即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


    3.7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定期對治安保衛人員、保管員開展以防盜搶、防丟失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教育,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會議並有記錄。


    3.8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防盜、防搶、防破壞及技術防範系統發生故障等狀態下的應急處置預案,並每年開展一次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3.9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加強對治安防範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並儲存檢查、整改記錄。


    四、實體防範的需求


    4.1 封閉式、半封閉式儲存場所的周界應設定圍牆或柵欄。半封閉式儲存場所的圍牆或柵欄的頂部應設有防攀爬措施,圍牆、柵欄的離地高度應大於等於2m。


    4.2 封閉式、半封閉式儲存場所出入口應設定防火門,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4.3 露天式儲存場所的周界應設定柵欄,出入口應設定柵欄門,柵欄的頂部應設有防攀爬設施。柵欄的離地高度應大於等於2.5m。


    4.4 露天式存放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大型槽罐應具有防破壞設施。


    4.5 小劑量存放場所出入口應設定防盜安全門,或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在房間的專用儲存櫃內。


    4.6 保衛值班室出入口應設定防盜安全門。


    4.7 安防監控中心應單獨設定或設定在保衛值班室內。


    4.8 封閉式儲存場所、保衛值班室、安防監控中心的視窗、通風口應具有實體或電子防護措施。


    4.9 儲存場所使用的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 17565-2007的要求,其防盜安全級別應為乙級(含)以上;專用儲存櫃應具有防盜功能,符合雙人雙鎖管理要求,並安裝機械防盜鎖,機械防盜鎖應符合GA/T 73的相關規定。


    4.10 儲存場所使用的鋼筋柵欄應採用直徑大於等於12mm的實心鋼筋;鋼管柵欄應採用直徑大於等於20mm,壁厚大於等於2mm的鋼管;鋼板柵欄應採用單根橫截面大於等於8mm×20mm的鋼筋(鋼管、鋼板)。相鄰鋼筋(鋼管、鋼板)間隔應小於等於100mm,高度每超過800mm的應在中點處再加一道橫向鋼筋(鋼管、鋼板)。視窗、通風口的防盜柵欄應採用直徑大於等於12mm的膨脹螺栓固定,安裝應牢固可靠。儲存場所周界設定的柵欄應與地面牢固固定。


    五、防護要求


    5.1 封閉式、半封閉式、露天式儲存場所的周界應安裝影片監控裝置,監視和回放影象應能清晰顯示儲存場所周邊的現場情況。


    5.2 封閉式、半封閉式、露天式儲存場所出入口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和影片監控裝置,監視和回放影象應能清晰辨別進出場所人員的面部特徵和物品出入場所交接情況。


    5.3 露天式儲存場所物品堆放區域或大型槽罐放置區域應安裝影片監控裝置,監視和回放影象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5.4 小劑量存放場所出入口或存放部位應安裝影片監控裝置,出入口的監視和回放影象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面部特徵,存放部位的監視和回放影象應能清晰顯示物品存取情況和人員活動情況。


    5.5 具有易爆特性的易制爆化學品儲存場所,其影片監控裝置的防爆特性、電纜的防爆防護措施應符合GB 50058的相關規定。


    5.6 保衛值班室、安防監控中心內部應安裝影片監控裝置,監視和回放影象應能清晰顯示人員值守及活動情況。


    5.7 安防監控中心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8 封閉式、半封閉式、露天式儲存場所的周界、出入口等區域或部位應安裝電子巡查裝置。


    六、系統技術要求


    6.1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


    6.1.1 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應與影片監控系統聯動,封閉式、半封閉式、露天式儲存場所出入口的入侵報警訊號與聯動影片影象應傳送到安防監控中心。


    6.1.2 安防監控中心應與行業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報警運營服務機構遠端聯網或預留介面。


    6.1.3 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佈防、撤防、故障和報警資訊儲存時間應大於等於90天。


    6.1.4 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B/T 32581的相關規定。


    6.2影片監控系統


    6.2.1 影片監控系統本地監視、儲存和回放的影片影象解析度應大於等於1280×720,影象幀率應大於等於25fps。


    6.2.2 影片影象儲存時間應大於等於30天。


    6.2.3 影片監控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 50395的相關規定。


    6.3 出入口控制系統


    6.3.1 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對強行破壞、非法進入的行為或不正確的識讀發出報警訊號,報警訊號應與相關出入口的影片影象聯動。儲存場所出入口的報警訊號與聯動影片影象應傳送到安防監控中心。


    6.3.2 出入口控制系統資訊儲存時間應大於等於180天。


    6.3.3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 50396的相關規定。


    6.4 電子巡查系統


    6.4.1 電子巡查系統的巡查路線、巡查時間應能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進行設定和修改。


    6.4.2 巡查記錄儲存時間應大於等於90天。


    6.4.3 電子巡查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644的相關規定


    6.5 系統校時


    系統應能對系統內具有計時功能的裝置進行校時,裝置的時鐘與臺北時間誤差應小於等於10s。


    6.6 備用電源


    系統應有備用電源, 應保證主電源斷電後入侵報警系統正常工作大於等於8h,影片監控系統關鍵裝置正常工作大於等於1h,出入口控制系統正常工作大於等於48h。


    七、安全防範系統的檢驗、驗收、執行與維護


    7.1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落實本標準,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本標準的落實情況。


    7.2 小劑量存放場所以外的儲存場所的安全防範系統建設完成後,應進行檢驗和驗收。


    7.3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加強對安全防範系統和設施的維護、保養,出現故障應在48h內恢復功能,維修期間應啟動應急預案, 且應在24h內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超過48h不能恢復功能的,應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安全防範系統執行與維護應符合GB 50348和GA 1081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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