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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5746253266220

    社保停交原因註明了自願離職,就沒辦法更改了。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專案(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 2 # 使用者9785785462429

    社保停繳的原因,如果你填寫錯了以後怎麼你可以到社保中心要求工作人員你重新再填一份社保停交的原因,其實社保停交的原因填寫錯了也沒有關係,他只能證明你在這段時間社保停交了是什麼原因停交的?

    只要你社保已經停交了,就沒有必要再去辦理什麼社保停交的原因,那麼等到你要開始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時候,你只需要到社保中心去辦理一個開通你的社保繼續交費就可以了,是因為養老保險是可以合併計算年限的,就算你的養老保險斷交了也沒有關係,其實也沒有必要去填寫社保是什麼原因停交的,基本上都是因為經濟能力不足,那麼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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