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國家開始在建設工程領域探索建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透過引入保險保障力量,完善現有工程質量監管制度,加強建築工程質量風險防控與風險補償機制。發展至今,國內工程質量管理已初步形成“多險種並行發展”、“多維度風險保障”、“全方位風險管理服務”的工程質量保險市場。
一、多險種並行發展
以建設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為代表的傳統工程質量險種,為中國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框架。
1.建築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安裝工程一切險,簡稱安工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姊妹險種,適用於各種裝置、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裝置安裝等工作內容)。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質量責任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基於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搭建的基礎險種保障框架,針對建設實施過程、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證期內的質量風險,創新研發的全新工程質量險種。
1.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由施工單位投保,以施工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於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後,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2.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責任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包括因維修給建築物所有權人造成的裝潢破壞、物品損壞等直接經濟損失),保障履行修復或恢復義務所需資金的保險。
3.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二、多維度風險保障
透過上述工程質量險種體系組成可知,大陸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搭建有著多維度的風險保障思考,主要包括財產損失補償、缺陷修復義務履行、質量損失賠償與質量責任追溯。
1.財產損失補償
工程專案在建設安裝過程中受多種風險因素影響,在建專案工程實體、工程機械裝置、建築材料等財產極易出現風險事故損失,針對於此,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應運而生,主要提供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財產損失保障。
2.缺陷修復義務履行
工程實際竣工之日後的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為“缺陷責任期”,承包人在此期間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應承擔修復義務。為防止承包商不履行相應修復義務,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應運而生,一旦承包商發生上述違約情形,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
3.質量損失賠償與質量責任追溯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建築物在一定使用年限即“保證期”內,建設單位對建築物出現的質量缺陷問題承擔保修義務。實務中,建築物在使用階段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後,建築物的實際所有人即“小業主”往往無法得到及時的損失賠償,建設單位等質量責任主體相互推諉,或公司登出,建築物質量缺陷責任不僅難以追溯,質量缺陷損失也由小業主自我消化或政府“買單”。
針對上述質量缺陷風險問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建築物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的缺陷損失為保險標的,提供質量缺陷風險補償;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則以建築物因潛在缺陷導致的相應質量事故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促進質量責任追溯,承擔質量責任賠償。
三、全方位風險管理
目前,國內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已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其主要標誌即在於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不再只是圍繞“風險補償”一項,而是創新應用風險管理技術,提供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的風險管理服務。同時,工程質量險種的“風險補償”機制也更加長效,能夠在更長的風險時期內提供有效補償保障。
1.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服務
無論工程質量責任保險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都是其重要的保險服務內容。具體而言,保險公司會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由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使用運營等階段實施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服務。
目前,國內已建立較為嚴格、專業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規範與標準。同時,由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相關主體有著較大影響,有利於促進落實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質量責任,更好地發揮工程質量保險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的風險管理服務。
2.長效風險補償機制
長期以來,國內工程質量保險市場缺乏建築物在使用階段的保險保障機制,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障作用僅停留在建築施工階段,一旦建築物在使用階段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只能透過質量責任追溯與政府“兜底”解決,兩種途徑的補償機制都存在很大的延時性,甚至最終可能由小業主自行消化,嚴重損害著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出現,填補了這一風險保障空白。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原則上保修期限應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基本保險責任期限由投保單位和承保的保險公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少於5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牆體、屋面、樓板等的保溫工程,為5年;
4.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5.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10年;
2.保溫工程和防水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牆面、頂棚抹灰層工程,裝修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2年。
四、工程質量責任保險VS IDI保險
實務中,由於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承保模式、保障特點、風險管理服務、保障作用等多方面存在相似之處,常常令人難以區分,以致於造成市場投保障礙。這裡主要透過“險種市場發展”、“保險性質”、“保險期限”等維度進行區分。
1.市場發展
從險種誕生時間來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在本世紀初即開始出現在國內學術與大眾視野,並在小範圍地區進行實踐探索,但市場發展程序較為遲緩;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最早於2012年上海開展試點工程,由於有著政策加持,取得了較為顯著的試點成果,市場發展程序相對較快。
2.保險性質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屬於責任類保險,其保險標的為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相應質量事故賠償責任。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作為狹義上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責任圍繞的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造成的質量問題本身,並不侷限於經濟賠償責任一項,保險意義更為宏觀,更為完善。
3.保險期限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最長可達10年,保障期較長;相對而言,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障期限並不明確,僅有最低保障期限為5年。實務中,各地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試點政策中也在“其他搭配險種”中指出“在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鼓勵建設單位追加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進一步延長住宅工程保修年限,有效提高住宅品質保障能力”。由此可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相對較長。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實務中涉及的“重複保險”與“追償”問題。
針對“重複保險”問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相關責任單位的質量缺陷賠償責任,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圍繞的建築物質量缺陷問題本身,並不侷限於經濟賠償責任。同時,相關責任方也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因此,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並不構成“重複保險”。
針對“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追償”問題,實務中不乏相關責任主體同時購買IDI保險與責任險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若保險公司同時是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人,則沒有追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對責任人的追償則部分轉化為對責任保險公司的追償。
上世紀80年代,國家開始在建設工程領域探索建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透過引入保險保障力量,完善現有工程質量監管制度,加強建築工程質量風險防控與風險補償機制。發展至今,國內工程質量管理已初步形成“多險種並行發展”、“多維度風險保障”、“全方位風險管理服務”的工程質量保險市場。
一、多險種並行發展
以建設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為代表的傳統工程質量險種,為中國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框架。
1.建築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安裝工程一切險,簡稱安工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姊妹險種,適用於各種裝置、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裝置安裝等工作內容)。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質量責任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基於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搭建的基礎險種保障框架,針對建設實施過程、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證期內的質量風險,創新研發的全新工程質量險種。
1.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由施工單位投保,以施工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於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後,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2.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責任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包括因維修給建築物所有權人造成的裝潢破壞、物品損壞等直接經濟損失),保障履行修復或恢復義務所需資金的保險。
3.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二、多維度風險保障
透過上述工程質量險種體系組成可知,大陸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搭建有著多維度的風險保障思考,主要包括財產損失補償、缺陷修復義務履行、質量損失賠償與質量責任追溯。
1.財產損失補償
工程專案在建設安裝過程中受多種風險因素影響,在建專案工程實體、工程機械裝置、建築材料等財產極易出現風險事故損失,針對於此,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應運而生,主要提供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財產損失保障。
2.缺陷修復義務履行
工程實際竣工之日後的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為“缺陷責任期”,承包人在此期間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應承擔修復義務。為防止承包商不履行相應修復義務,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應運而生,一旦承包商發生上述違約情形,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
3.質量損失賠償與質量責任追溯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建築物在一定使用年限即“保證期”內,建設單位對建築物出現的質量缺陷問題承擔保修義務。實務中,建築物在使用階段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後,建築物的實際所有人即“小業主”往往無法得到及時的損失賠償,建設單位等質量責任主體相互推諉,或公司登出,建築物質量缺陷責任不僅難以追溯,質量缺陷損失也由小業主自我消化或政府“買單”。
針對上述質量缺陷風險問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建築物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的缺陷損失為保險標的,提供質量缺陷風險補償;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則以建築物因潛在缺陷導致的相應質量事故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促進質量責任追溯,承擔質量責任賠償。
三、全方位風險管理
目前,國內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已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其主要標誌即在於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不再只是圍繞“風險補償”一項,而是創新應用風險管理技術,提供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的風險管理服務。同時,工程質量險種的“風險補償”機制也更加長效,能夠在更長的風險時期內提供有效補償保障。
1.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服務
無論工程質量責任保險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都是其重要的保險服務內容。具體而言,保險公司會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由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使用運營等階段實施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服務。
目前,國內已建立較為嚴格、專業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規範與標準。同時,由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相關主體有著較大影響,有利於促進落實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質量責任,更好地發揮工程質量保險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的風險管理服務。
2.長效風險補償機制
長期以來,國內工程質量保險市場缺乏建築物在使用階段的保險保障機制,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障作用僅停留在建築施工階段,一旦建築物在使用階段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只能透過質量責任追溯與政府“兜底”解決,兩種途徑的補償機制都存在很大的延時性,甚至最終可能由小業主自行消化,嚴重損害著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出現,填補了這一風險保障空白。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原則上保修期限應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基本保險責任期限由投保單位和承保的保險公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少於5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牆體、屋面、樓板等的保溫工程,為5年;
4.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5.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10年;
2.保溫工程和防水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牆面、頂棚抹灰層工程,裝修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2年。
四、工程質量責任保險VS IDI保險
實務中,由於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承保模式、保障特點、風險管理服務、保障作用等多方面存在相似之處,常常令人難以區分,以致於造成市場投保障礙。這裡主要透過“險種市場發展”、“保險性質”、“保險期限”等維度進行區分。
1.市場發展
從險種誕生時間來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在本世紀初即開始出現在國內學術與大眾視野,並在小範圍地區進行實踐探索,但市場發展程序較為遲緩;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最早於2012年上海開展試點工程,由於有著政策加持,取得了較為顯著的試點成果,市場發展程序相對較快。
2.保險性質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屬於責任類保險,其保險標的為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相應質量事故賠償責任。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作為狹義上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責任圍繞的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造成的質量問題本身,並不侷限於經濟賠償責任一項,保險意義更為宏觀,更為完善。
3.保險期限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最長可達10年,保障期較長;相對而言,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障期限並不明確,僅有最低保障期限為5年。實務中,各地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試點政策中也在“其他搭配險種”中指出“在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鼓勵建設單位追加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進一步延長住宅工程保修年限,有效提高住宅品質保障能力”。由此可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相對較長。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實務中涉及的“重複保險”與“追償”問題。
針對“重複保險”問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相關責任單位的質量缺陷賠償責任,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圍繞的建築物質量缺陷問題本身,並不侷限於經濟賠償責任。同時,相關責任方也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因此,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並不構成“重複保險”。
針對“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追償”問題,實務中不乏相關責任主體同時購買IDI保險與責任險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若保險公司同時是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人,則沒有追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對責任人的追償則部分轉化為對責任保險公司的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