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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培訓教育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九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年齡等情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符合崗位錄用條件。

    第8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9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6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即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員工領取勞動合同時應當簽收。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簽字、公司加蓋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6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當簽署雙方協議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是指(不限於)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未能完成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全部工作;

    b、無正當理由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第19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7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合同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非全日制、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 員工作息時間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由各部門自行安排。

    第29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0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執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體日期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第31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2)、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3)、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7天。

    (4)、年休假: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2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和公司為員工交納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3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4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即員工本人的崗位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5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6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7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員工需檢視工資清單的,公司應給予方便。

    第38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並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15日內支付員工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9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0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的80%。

    第41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2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3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全額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全額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全額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因私事請假,事假期間公司不發放工資。

    第4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經員工確認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接待管理制度

    為規範機關接待工作,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應堅持“熱情接待、周到服務、規範管理、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局下達的年度指標控制使用。

    二、接待範圍:來局檢查指導工作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導;來局學習考察的兄弟市州國土資源部門人員;來局檢查指導工作的市相關部門領導;縣(市)國土資源局因公來局的工作人員。

    三、接待工作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實行事先報告登記制度。凡來客需由辦公室安排接待的,相關科室應事先向辦公室報告,辦公室進行登記,並核定就餐標準,安排就餐。需要住宿的,同時安排住宿。特殊情況下,有局領導參加的公務接待用餐,如未能事先跟辦公室銜接的,經辦人員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事後應補辦登記手續。未經辦公室安排的接待用餐,其發票辦公室一律不簽字報銷。

    四、嚴格控制接待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1、接待省、部級領導,用餐標準為800元/桌,住宿安排標準單人套間;接待地廳級領導,用餐標準為600元/桌,住宿安排標準單人套間;接待處級領導,用餐標準為400元/桌,正處級客人安排單人間,其餘安排標準雙人間;接待縣(市)局局長,用餐標準為300元/桌,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以上接待標準均不含菸酒);科室接待來局聯絡工作的其他人員,統一到辦公室領取工作用餐券,到食堂就餐。工作餐標準為15元/人,納入科室包乾經費,每月由辦公室、計財科與科室結算。

    2、從嚴控制煙、酒標準。除接待部、省廳及市級以上領導外,不安排高檔菸酒。

    五、嚴格限制接待陪同人數。實行對口接待,來客一般由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接待,人數一般控制在3人以內。正處以上領導由辦公室、對口接待科室報告局長。

    六、接待用餐原則上應安排在機關食堂。確因公務需要在外安排用餐的,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七、違反本規定接待的,辦公室一概不予受理費用報銷事宜。

    八、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接待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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