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D家小禹
-
2 # 純鈞RHGL
從一般人的角度,理解當事人的想法,但是他的想法在法律上多半會落空。——有情,無理。
首先,現實中發生過的真實事件、案例,在法律上屬於單純事實訊息,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的規定,單純事實訊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所以,影視劇想拍這類影視就可以拍,不需要徵得當事人的授權同意,當事人也無權阻止。
只不過,根據真實事件創作的影視,其性質畢竟屬於“改編”,這裡就有很多說道。
一則,既然是根據真實時間創作的作品,必然會反映出相應的人物事蹟和形象,那麼一個要求就是尊重既有事實,改編得儘量客觀。不客觀會怎麼樣?可能會損害真實事件當事人的人格權,人格權受到損害,被要求停播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已經溝透過,達成一致了,二次創作裡稍微耍點花槍是不要緊的,因為事先拿到授權,那麼就算當事人不滿,基本上也只能忍著。
但是,如果事先沒溝通,沒達成一致,尤其二次創作太離譜,以致有些情節會導致真實事件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這也會構成侵犯人格權,當事人也可以主張停播。
關鍵之處在於,如果認定侵權,必須要使用當事人真名,而且必須是情節嚴重的,其實只有一種情況符合,比如案件的話,除非篡改結局,把有罪說成沒罪,沒罪說成有罪,否則很難被認定侵權。
相對於“單純事實訊息”,法律更傾向於保護文藝創作。
我們並不是說影視劇可以亂拍,片頭的“本故事純屬虛構”雖然不可以完全免責,但是,影視文藝作品畢竟不是紀錄片,創作就該有個自由度,而且也要有噱頭,都照著紀錄片去拍那還拍個什麼勁?
更何況,雖然很多人總把自己的名譽權隱私權放在嘴邊,其實,當一個單純事實訊息當事人被廣為人知時,法律預設他必須讓渡出一部分名譽權、隱私權給公眾,包括文藝創作。
慣得不像樣子了吧。
一個真實事件改變的影視作品,只要最後結果,沒有把當事人黑白顛倒,沒有將壞人說好、好人說壞,尤其是沒有使用當事人真名的,就不足以認定侵權,至少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援的。
我們講情,但我們也要講理。“本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強和”雖然不夠完全免責,但也不是白寫的。
當事人要求停播,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沒那個道理。如果影視劇受輿論影響真的停播了,那也不是法律給出的答案。如果訴諸以法,頂多是雙方和解。
怎麼和解?掏錢唄。只不過……拿到了錢,當事人的社會評價就提升了?
-
3 # S晨月
不知道是否合理。不過我只是稍微代入司機想想這件事就覺得委屈無助。
聽說司機被約談了,說緩刑期間不能發表這樣的東西,所以他在嗶哩嗶哩的影片也限流了!
我們來看看改編了哪些內容?是否合理自己評判吧。
裡面有貨拉拉案的改編:
把林蔭大道改成沒有路燈的小路,強行加證據,說司機百度搜索如何讓人去死。正常駕駛改成酒駕,司機妻子正常請律師改成賄賂法官,剎車減速開啟雙閃燈改成沒有做出任何措施,沒有委託律師強制法律援助,電視劇裡改成有委託律師。
編劇自己都覺得現實案件太不合理吧,於是給司機強加了許多合理的犯罪動機。拒絕探視不提,不準私請律師也不提。 反而添加了“酒駕、賄賂、搜尋殺人”的劇情出來,這樣就可以把這個可憐人踩在腳下了,以此告訴關心此事的老百姓,司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沒有錯嗎?
是的,就連冤枉你的人都知道,不給你加那些情節是說不通的。
司機能怎麼辦,委屈呀…
回覆列表
當然合理……這個片子賣點就是改編自現實案件,結果卻是歪曲事實的“魔改”,我們對於文藝作品稽核那麼嚴格,結果這種惹了眾怒的片子卻堂而皇之的上映,當然應該停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