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33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不含中央在京單位人員)。北京市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援。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援配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參加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需到北京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進行資訊採集。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七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指導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區域內區屬單位及其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行政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市級企業集團總公司,按照本規定負責本部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繼續教育採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
公需科目包括會計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會計職業道德、技術資訊等基本知識。
專業科目包括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資訊化、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北京市財政局會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及專業科目指南,及時進行內容更新,並在網站公佈。
第九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
(二)參加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階會計人才培訓、高階研修班學習、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三)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面授、網路教育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五)市、區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會計人員可自願採取面授教育、網路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各種形式取得的學分可以累積。
第三章 學分管理
第十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第十一條 參加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透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面授繼續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學分;參加網上學習繼續教育的每學時折算1學分。
第十二條 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33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不含中央在京單位人員)。北京市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援。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援配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參加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需到北京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進行資訊採集。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七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指導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區域內區屬單位及其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行政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市級企業集團總公司,按照本規定負責本部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繼續教育採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
公需科目包括會計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會計職業道德、技術資訊等基本知識。
專業科目包括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資訊化、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北京市財政局會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及專業科目指南,及時進行內容更新,並在網站公佈。
第九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
(二)參加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階會計人才培訓、高階研修班學習、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三)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面授、網路教育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五)市、區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會計人員可自願採取面授教育、網路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各種形式取得的學分可以累積。
第三章 學分管理
第十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第十一條 參加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透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面授繼續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學分;參加網上學習繼續教育的每學時折算1學分。
第十二條 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