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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區分是計量的區分。在總價合同中,如實際施工內容與合同簽訂時的施工內容相同,且施工條件未發生變化,則視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等於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工程價款不因量的改變發生變化,即量是不可調的。而單價合同中,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範圍通常沒有強制約束性,最終結算是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單價確定總價,即量是可調的。

    而固定價格和可調價格的區分是價的區分。在固定價格合同中,除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的情況,否則合同簽訂時候的價格即為結算時應使用的價格(無論是單價還是總價),即價是不可調的。而在可調價格合同中,價格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等進行調整,即價是可調的。

    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專案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別。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的區分是相對的,固定價格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價格不予調整,但如果風險的發生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則價格仍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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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型別分析

    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適合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適合選擇總價合同,原因在於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擔全部或大量的設計責任,承包商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寡有直接掌控能力,如採單價合同,合同完成時對實際完成工程量重新計量實際結算,則由於人類趨利的天性,承包商很可能在設計時就朝著工程結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進行設計,很容易產生糾紛,並導致工程造價超出發包人預期,也不能激勵承包人進行設計最佳化。且工程總承包模式對工程造價的確定性有著很高的要求(換句話說,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在發包人追求固定價格、固定竣工日期的情況下產生的),總價合同顯然也更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易於進行造價控制。相較於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也更易於雙方結算。

    而相對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最常見的合同型別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工程中的DB合同和EPC合同通常使用固定總價合同。而相對來說,DB模式的總價是一個相對的總價,而EPC模式的總價則更純粹一些,是絕對的總價。原因在於DB模式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比EPC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要少。

    在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釋出的黃皮書(DB合同的示範文字)中,合同價格雖然預設為固定總價,但部分工作仍可以採用單價計量的方式進行結算,黃皮書的通用條款以及專用條款編寫指南中都對此作出了說明。在1999黃皮書通用條款第14.1款中有這麼一段話:“However,if any part of the Works is to be paid according to quantity supplied or work done, the provisions for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shall be a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ly, subject to adjus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官方中文版翻譯為“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數量或已完成的工作進行支付,計量和估價應專用條款中的規定進行。應相應確定合同價格,並按照合同進行調整。”

    而銀皮書(EPC合同的示範文字)則為嚴格的固定總價合同,除非發生變更、索賠和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再發生變化。相對的銀皮書中就沒有黃皮書中的那段話。

    在黃皮書和銀皮書中沒有對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的定義,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僅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國內工程總承包試點中也常採固定總價模式

    在國內房建、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試點中,各地也以各類規範性檔案的形式認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例如《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專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合同形式)規定:“工程總承包專案宜採用總價包乾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招標檔案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的《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指導規則(試行)》規定:“建議採用總價包乾的計價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納入總價包乾範圍,而是採用模擬工程量的單價合同,按實計量。”

    而《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導則》的用語更加明確,該檔案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專案應當採用固定總價合同。除發生本導則第十條規定的應當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約定調價原則和方法外,在招標人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固定總價的EPC合同,除非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情形,否則結算時均應按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進行結算,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理由調整工程價款。

    如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川民終字第138號判決法院認定事實:

    2011年6月23日,西點公司與協鑫公司就協鑫公司110kv開關站及線路工程簽訂《四川協鑫矽業科技有限公司110kv開關站及供電線路工程EPC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價格:本工程承包商範圍內的合同價格為40833100元整;價格調整:本工程為包乾價,合同期內不作調整。如部分專案取消,則需相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具體應按承包商報價(含報價原則)執行。

    而上訴人認為:“合同約定不是固定總價合同,協鑫公司不應按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付款。其理由為合同中約定‘如部分專案取消,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實際上西點公司有價值約500萬元的專案沒有實施,應從合同承包總價中扣除。同時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有爭議時不是看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應看合同的具體內容,合同還約定最終結算以審計價格為準。所以,涉案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是可調整的。”

    法院認為:“本案中,透過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可看出合同是固定總價承包合同……合同中關於‘承包方提交竣工結算書並完成合同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內付款到合同價格的95%’及‘在業主確認竣工結算書並完成合同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內,承包商應向業主代表提出最終付款申請……’表述的‘審計’從合同全文內容及含義理解,雙方並不是以進行竣工審計結算來作為支付價款的最終依據以及以此確定案涉工程的最終價款,因此,協鑫公司關於涉案工程要以審計部門審計的價格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確認工程應付款數額。

    總價合同在國內法律制度下的缺陷

    總價合同雖然有著上述優勢,但在中國工程總承包推廣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採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計算出的工程總承包專案招標控制價經常與實際造價差距過大,存在審計風險和腐敗風險。二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所要求的招投標準備、磋商時間過長,不適用於投標期緊張的專案。三是排斥發包人對工程的監管與變更。

    單價合同

    在中國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實踐摸索中,由於審計監督等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專案採用了模式工程量清單或定額下浮計價的價格型別,這些價格型別的本質都是單價合同。

    模擬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單價合同

    所謂模擬工程量清單是發包人以初步設計(或可研、方案設計)和類似專案為依據,編制工程量清單,清單中的專案和數量均為估算,沒有實際約束力,是虛擬的,投標人針對各項報出相應單價,在此基礎上形成最終的合同簽約價。如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相近,則結算按照合同簽約價進行支付,若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差距過大,則竣工結算時按實際完整工程量進行結算。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重新計量的單價合同。

    如福建省住建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辦築函〔2019〕42號)規定:“工程總承包專案推行模擬清單計價模式。模擬清單列出專案實施過程中實際要發生的和可能要發生的各類專案清單,包括專案名稱、專案特徵與工程內容、計量單位及綜合單價等,招標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標人根據招標要求填報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省廳組織編制工程總承包模擬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並另行釋出。“

    這種合同型別相較於固定總價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有一定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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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避免了審計風險,以及決策者的腐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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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可以減少招投標的時間,適合於專案招投標時間不足的工程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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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並不像EPC總價合同那樣絕對排斥發包人對專案的過多幹預,可以適用於工程指標比較複雜的專案。

    但這種方式也有其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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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是人性趨利的原因,單價合同的情況下,承包商通常會向著最終造價更有利於自身的方向進行設計,工程造價風險中量的風險又由承包商轉移回了發包人,工程造價難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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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是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最佳化的積極性;其三是單價合同下,發包人對工程投入的管理成本較高,需要對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計量,結算也比較複雜。

    定額計價形式的單價合同

    也有部分專案採取定額計價的方式,即按照特定的定額和取費標準在工程完工後據實結算,承包商在報價時需報相應的下浮率。

    這種形式的工程總承包優缺點與前一種方式基本相同,而額外的,定額下浮方式計價又迴歸了政府定價的價格形式,更難以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更難以調動承包商的積極性。

    限額設計和目標激勵合同

    針對單價合同下合同造價難以控制的風險,部分專案採用限額設計的方式,即以某種標準計算出投資上限作為合同價格的上限,在上限範圍內的工程造價據實結算,超出此範圍的造價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工程結算價格不再增加。

    部分專案採目標激勵的方式,即以特定價格作為工程造價的目標,結算時據實結算,總價低於目標的情況下,差額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約定比例分享,總價高於目標的情況下,差額也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照約定比例分擔。該種合同相應分享或承擔比例的確定較為重要,需根據專案特徵進行確定。

    德陽中院(2018)川06民初29號案件中,工程學院(發包人)與川渝公司、自力公司(聯合體承包人)簽訂的《四川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高階裝備智慧製造實訓基地建設專案勘察、設計及施工總承包(EPC)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暫定總價(含暫列金)6000萬元,依據承包人圖紙編制的設計概算、財評控制價及政府最終審計造價(指最終EPC總包合同價款)均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6895萬元(含暫列金125萬元),即是典型的限額設計的單價合同。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審計壓力以及承包商趨利設計的風險,但不能避免發包人對工程過度控制帶來的爭議風險,且在發包人要求變更過多的情況下難以確定限額及目標應當如何變化,存在一定侷限性,適用於投標準備期不足、審計壓力大、工程評價指標比較單一的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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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如何選擇合同價格型別的建議

    透過之前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價格型別都有其優缺點,而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採總價合同的價格型別,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型別在國內是一種嘗試,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內投標時間準備不足、發包人審計壓力大及發包人對工程普遍介入較多的情況,因此更適用於這類工程。

    對於企業投資專案來講,通常不會存在審計壓力,因此更適合使用總價合同的價格型別,如此類專案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應保證招投標時間的充裕,以給予承包商更多的時間,分析專案風險,並儘量減少對發包人對工程的過程控制。但如招投標時間不充足,專案評價指標複雜,如民用住宅、商用寫字樓等,可適當考慮選擇單價合同。

    對於政府投資專案來講,由於該類專案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專案程序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適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標較多、投標期短的專案,尤其不適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專案。而評價指標單一、投標期充裕的專案,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擬工程量清單計價並根據專案特徵輔以目標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一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將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最佳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並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內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並不推薦單價合同。國家層面應儘快引導改變國內法律制度和國內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專案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共同釋出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中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將迎來進一步的快速擴張,因此,準確認識瞭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型別,並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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