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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透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透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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