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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95308738521

    1、按照相關法規,公積金並不是可繳可不繳的。實際上住房公積金是企業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的一筆款項。跟這個說法所相關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的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


    2、在這些法律條文中都明確地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在職員工辦理相關的公積金繳存登記、並且設立公積金賬戶、以及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上,都應該是必須要辦理的。因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應該是屬於是強制繳納的。


    3、如果單位不依法給職工繳納公積金的話,單位將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職工本人又該如何進行維權?根據國務院出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相關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可以由住房公積金管理責令單位限期內進行辦理;如果單位逾期還不進行辦理的,則可以處罰單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住宅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由住房公積金管理責令該單位限期繳存;如果該單位逾期仍不進行繳存的,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公積金繳納有哪些規定呢?


    1、公積金中關於職工個人繳存的,每月從其工資中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在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單位應當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由受託銀行計入。如當月匯繳人數變動使匯繳金額有變動的,住房公積金應該由單位到開戶銀行辦理變更後再匯繳。


    2、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新參加工作的職工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單位職工從被調入到單位發放工資之日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3、單位錄用或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辦理繳存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稽核檔案,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4、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稽核檔案,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5、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稽核檔案,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從以上內容住房公積金怎麼扣款的規定來看,、公積金中關於職工個人繳存的,每月從其工資中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在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單位應當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由受託銀行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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