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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挽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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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772149924002
1、合理開發,適度利用。
強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社會公益性和傳世性,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識,堅決扭轉將世界遺產的性質界定成“旅遊資源”的錯誤傾向,更不能將遺產保護地變成經濟開發區。
2、提高保護技術。
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重視引進先進保護技術和手段,鼓勵遺產地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創新,探索適應目前實際情況的新技術、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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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黃人5x0q
保護文物的十種方法。 1、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2、儘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採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3、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4、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資訊。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儲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誌。
5、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證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蹟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6、正確把握審美標準。文物古蹟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7、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蹟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蹟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蹟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8、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築,經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式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築應有醒目的標誌說明。
9、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當儘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後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獲准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10、預防災害侵襲。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蹟和遊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對於公開開放的建築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通暢,優先配置防災設施。在文物古蹟中,要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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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沛霖天空
1、施工隊伍進入現場前,首先組織全體施工人員深入學習《文物保護法》和當地文物保護部門對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增強文物保護意識,自覺樹立保護文物、愛護歷史遺產的意識。
2、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制度,把文物保護措施落實到各和各個工班及文物保護責任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狀,實行獎罰制度。加強對幹部、職工文物保護教育,增強全員的文物保護意識,提高文物保護的主動性。營造“文物保護責無旁貸”的氛圍,並建立獎懲制度。
3、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各項規定,杜絕任何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行徑。
4、到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及當地政府瞭解施工範圍內文物分佈情況,及時制定保護方案。
5、在施工中發掘和發現的所有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築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它遺物時,立即停止施工,並迅速向監理報告所發現的情況,根據監理的指示,採取嚴密的專人看守與保護現場措施,絕不允許人員移動及損壞任何這類物品。
6、配合文物管理部門做好必要的其它保護,並將對文物遺蹟的各類現場保護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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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爐子冬瓜
人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設立文物局
在全國設立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管理機構。
建設各級博物館。
積極加入國際公約。
積極申報世界遺產。
透過法律加強海關查驗。
文物分級制度。
鼓勵個人合法收藏。
加大資金投入。
保護文物人人有責
回覆列表
第一條 本準則適用的物件通稱為文物古蹟。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蹟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佈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二條 本準則的宗旨是對文物古蹟實行有效的保護。保護是指為儲存文物古蹟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儲存並延續其歷史資訊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透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 文物古蹟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 文物古蹟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蹟的價值。
第五條 保護必須按程式進行。所有程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蹟價值的評估應當置於首要的位置。
第六條 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
第七條 儲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透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