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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樂樂330627852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消防救援隊伍”)的佇列動作、佇列隊形和佇列指揮,保持整齊劃一和嚴格正規的佇列生活,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消防救援隊伍佇列生活的準則和佇列訓練的基本依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以下簡稱“消防救援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令,加強佇列訓練,培養良好的姿態、嚴整的隊容、過硬的作風、嚴格的紀律性和協調一致的動作,促進隊伍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本條令沒有規定的佇列生活事項,按照有關條令、條例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隊伍制定的規章執行。

    第三條消防救援人員執行以下佇列紀律:(一)堅決執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態端正,隊容嚴整,精神振作,嚴肅認真;

    (三)按照規定的位置列隊,集中精力聽指揮,動作迅速、準確、協調一致;

    (四)保持佇列整齊,出列、入列應當報告並經允許。

    基層建設綱要

    基層建設標準對黨忠誠方面:(1)理想信念堅定。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永遠做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2)隊魂意識牢固。落實黨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3)思想道德純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道德情操高尚,價值追求端正,生活情趣健康。(4)使命擔當強烈。熱愛隊伍、安心基層,敢於負責、勇挑重擔,恪盡職守、爭先創優。(5)組織建設堅強。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好,黨員幹部模範帶頭作用好,團支部和消防指戰員委員會助手作用好。

  • 2 # 王繼康5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指揮、管理和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


    消防救援銜授予物件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


    第三條 消防救援銜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


    第四條 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對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消防救援銜高的為上級。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在職務上隸屬於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時,擔任領導職務或者領導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五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定


    第六條 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分別設定。


    第七條 管理指揮人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十一級: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


    (二)指揮長:高階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三)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二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一)指揮長:高階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二)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九條 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高階消防員: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編制


    第十條 管理指揮人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總監;


    (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副總監;


    (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副職:助理總監;


    (四)總隊級正職:高階指揮長;


    (五)總隊級副職:一級指揮長;


    (六)支隊級正職:二級指揮長;


    (七)支隊級副職:三級指揮長;


    (八)大隊級正職:一級指揮員;


    (九)大隊級副職:二級指揮員;


    (十)站(中隊)級正職:三級指揮員;


    (十一)站(中隊)級副職:四級指揮員。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高階專業技術職務:高階指揮長至三級指揮長;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指揮長至二級指揮員;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指揮長至四級指揮員。


    第十二條 消防員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工作滿二十四年的:一級消防長;


    (二)工作滿二十年的:二級消防長;


    (三)工作滿十六年的:三級消防長;


    (四)工作滿十二年的:一級消防士;


    (五)工作滿八年的:二級消防士;


    (六)工作滿五年的:三級消防士;


    (七)工作滿二年的:四級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預備消防士。


    第四章 消防救援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條 授予消防救援銜,以消防救援人員現任職務、德才表現、學歷學位、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四條 初任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中招錄,取得大學專科、本科學歷的,授予四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取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


    (二)從消防員選拔任命為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救援隊伍調入的,或者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第十五條 初任消防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從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或者畢業生中招錄的,授予預備消防士;


    (二)從退役士兵中招錄的,其服役年限計入工作時間,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其他救援隊伍或者具備專業技能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根據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時間,比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同等條件人員,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第十六條 首次授予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授予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


    (二)授予高階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准;


    (三)授予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四)授予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十七條 首次授予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二)授予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銜的晉級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銜一般根據職務等級調整情況或者工作年限逐級晉升。


    消防救援人員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應當勝任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消防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


    第十九條 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消防救援銜晉升,一般與其職務等級晉升一致。


    消防員的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透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取得全日制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消防員晉升消防救援銜,其按照規定學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時間視同工作時間,但不計入工齡。


    第二十條 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晉升為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


    (二)晉升為高階指揮長、一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准;


    (三)晉升為二級指揮長,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四)晉升為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五)晉升為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二十一條 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晉升為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二)晉升為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三)晉升為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突出的,其消防救援銜可以提前晉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後,其消防救援銜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退出消防救援隊伍,或者調離、辭職、被辭退的,其消防救援銜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的,其消防救援銜應當調整至相應銜級,調整的批准許可權與原銜級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降低消防救援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原銜級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消防救援銜降級不適用於四級指揮員和預備消防士。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消防救援銜相應取消。


    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後犯罪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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