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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628853536435

    著作權侵權抗辯事由有四種,

    第一,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第二,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第三,是著作權已經失去了法律的保護效力;

    第四,訴訟時效已經過期了。

    中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抗辯: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網際網路上傳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於網路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路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網路著作權失效

    著作權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失去效力。這主要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公民、法人創作的網路作品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於網路具有傳播迅捷性和公開性,作品一旦進入網路就會處於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所以說網路作品不會出現不發表的情況。易言之,網路作品在其發表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如果其超過了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網路著作權的失效。在網路著作權失效的情況下,公眾使用該網路作品就不會再受到網路著作權的限制,也就不會再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現。

    訴訟時效過期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

    中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最長為二十年,特殊情況除外;其起算時間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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