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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幫兄聊社保

    以前交過五年的事業養老保險,能和現在的企業養老保險合併嗎?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都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繳納了的。如果屬於2014年之前繳納的事業養老保險,而現在到企業工作的,2014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

    根據國發(2015)2號檔案,即《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機關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2014年之後的繳費年限屬於實際繳費年限。雖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是從2014年10月之後才開始繳納的,但在很多地方其實從1996年就開始繳納了,像四川等地還專門成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專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但由於當時工資比較低,繳費金額也比較低,而且由於財政困難,單位繳費部分基本上沒有到位。

    我當時就屬於機關工作人員,我就是從1996年開始繳納機關養老保險的,我從機關辭職以後,即使當時是在同一個縣內,我們當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也將我在機關繳納的養老保險轉到了縣社保局,後來我從四川轉移到重慶的時候,養老保險的繳費憑證上也是寫清楚了在機關繳費時的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但後來我在重慶辦理退休時,在機關繳費的三年時間並沒有計算為繳費年限,還是按照視同繳費年限來處理的,個人所繳納的資金一併計入了個人賬戶。

    如果你交過五年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在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如果你是在2014年10之後繳納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在在企業工作,可以透過事業單位轉移到企業的方式進行轉移,也可以在今後辦理退休時一併轉移,這是完全可以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的;如果屬於2014年10月之前繳納的,既可以辦理轉移,也可以視同為繳費年限,個人繳納的資金,繼續在事業單位上班,可轉為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到企業上班的,個人轉入個人賬戶。

    綜上所述,你以前交過五年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管是什麼時候繳納的,都能和現在的企業養老保險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由於事業單位正式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是在2014年10月之後,所以2014年10之前的繳費年限,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2014年10月之後繳納的,可透過轉移養老保險的關係的方式,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

  • 2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以前交過5年的事業養老保險,現在能和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合併嗎?可以肯定的是,完全可以合併。2014年10月份以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開始交納機關養老保險。那麼這個機關養老保險,其實它就跟我們企業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是完全一致的,二者之間也是可以相互轉移並且累計合併繳費年限的。

    只不過機關事業單位,參加的養老保險被稱之為機關養老保險,而企業單位參加的養老保險被稱之為職工養老保險,但是他們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計算方式都是相同的,都是按照累計繳費年限平均繳費指數和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的。當然如果說你離開自己原有的機關事業單位,那麼同時你需要將自己社保關係,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

    比如說你找到了新的企業單位,那麼就透過企業單位來開具社保的接收函,就可以正常轉移到企業單位,來繼續參保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之前的這5年的累積繳費年限都是能夠來累積計算。並且將來如果說你從企業單位辭職以後,那麼企業單位繳納的年限和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年限都是可以統一計算的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說我們正常轉移社保關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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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劉正民

    我認為,以前繳過五年的事業養老保險,如果繳納時間在2014年10月1日之後,而且,這五年的事業養老保險,經過驗證屬實記錄在案,就可以與本人2014年10月1日之後,在企業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如果以前繳過五年的事業養老保險,而繳納時間發生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按政策規定,必須一律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在企業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但是,對於2014年之前繳過的五年養老保險,需要進行業務驗證,需要對以前的工作經歷情況,包括對如何由事業單位,改隸流動進入企業單位進行稽核。

    很顯然,以前繳過五年的事業養老保險,能否與在企業工作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並非不可以,但必須對以前繳過五年的事業養老保險,包括本人的履歷沿革與來龍去脈弄清楚。如果離開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合規合法,那以前繳過五年的事業養老保險,就可以作為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而記錄在案,如果有其它特殊的情況存在,那就另當別論了。

  • 4 # 社保當家

    是這樣的,以前有過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現在又在企業單位工作,那麼以前的養老保險也是可以跟現在的養老保險進行合併的。不過裡面注意幾種情形:

    如果是在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工作,那麼由於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這段工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時憑藉檔案來認定,這樣就可以擁有一份過渡性的養老金。

    如果是在2014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工作的,那麼個人已經正常繳納了養老保險,這時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就可以,將原有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裡的餘額,都是可以轉移至現有的養老保險關係當中。

    不過,如果是在事業單位屬於開除或者被處罰的人員,那麼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話,就無法被認定,當然如果你是實際繳納過養老保險的,就不會有影響。

  • 5 # 退休筆記

    樓主你好,以前繳過5年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能跟現在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合併嗎?這個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確實是可以合併的。因為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也好,還是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也好,都是屬於職工養老保險的範疇之內,所以說是能夠正常合併的。如果你已經跟自己原來的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可以正常的進行轉移。

    但如果說你跟自己的機關事業單位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這個社保關係是不能夠轉移的,所以說你肯定是找到了新的企業單位,並且和新的企業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之後,然後透過新的企業單位來開具社保的接收函,就可以轉移之前機關事業單位的社保關係了,就可以和今天的這個企業單位的社保合併轉移到一起,然後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就會從第6年開始正常的計算。

    那麼今後無論你更換工作單位到哪裡都是可以正常的轉移,並且之前的繳費年限也都是可以正常累計計算,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都是可以正常計算的,最終我們的職工養老保險要達到15年以上才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而職工醫療保險甚至來說要達到25週年以上才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所以說累積繳費年限對於個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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