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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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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582552269647
答:一審合議庭由三人組成,一人是審判長,二名陪審員,審判長負責合議庭的全面工作,開庭時對當事人的提問由審判長進行提問,陪審員宣讀證據材料,什麼時候宣讀聽審判長的指揮,開庭結束研究案件權利一樣,都有發言權書記員做好合議筆錄,少數服從多數,確定合議意見。
答:一審合議庭由三人組成,一人是審判長,二名陪審員,審判長負責合議庭的全面工作,開庭時對當事人的提問由審判長進行提問,陪審員宣讀證據材料,什麼時候宣讀聽審判長的指揮,開庭結束研究案件權利一樣,都有發言權書記員做好合議筆錄,少數服從多數,確定合議意見。
合議制度是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制度。同時,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
那麼這個臨時的審判組織都應該由哪些人組成呢?組成人員都是什麼身份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顯示: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得出的結論是,符合合議審判的案件就應該組成合議庭,一審案件的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就是案件的主審法官以及人民陪審員。而二審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則是案件的主審法官。當然這裡面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則有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
那麼這個合議庭的主要職責是什麼呢?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2,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3,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4,評議案件;
5,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按照許可權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7,製作裁判文書;
8,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審判長履行下列職責:
1,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業務輔助性工作;
2,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庭審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
5,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製作裁判文書,稽核合議庭其他成員製作的裁判文書;
7,依照規定許可權簽發法律文書;
8,根據院長或者庭長的建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複議;
9,對合議庭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情況負責;
10,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條款性內容,就非常清晰說明,這個合議庭一般在法院立案後開庭前就已經組建完畢,同時確定了審判長人選,以及法官的組成人員,然後就開始履行合議庭的職責了。這裡所說的職責就是本文中相關條款性內容。由此可以看出,這個合議庭的責任還是非常大的,而且需要合議的事項繁多。
另外,關於合議庭的“號外”知識:
1,合議庭必須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或者是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
2,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3,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需要組成合議庭。
4,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複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5,合議庭進行評議以後,評議筆錄由書記員製作,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6,重大案件,分歧較大的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判處死刑的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關於法院的合議庭,我就介紹這麼多了,大家對合議庭也基本瞭解了。我個人認為,在審判工作中,無論是什麼角色,什麼職務,都必須依法執法,必須受到《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以及各種法律法規的約束。
也就是說,合議制度只是一種審判制度,依法執法,依法審判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