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粵府〔2006〕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進一步推進廣東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調整完善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
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從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2006年6月30日前的個人賬戶與2006年7月1日後的個人賬戶合併計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稽核調整前後的個人賬戶資料和個人賬戶記錄工作,實現個人賬戶的規範化管理。
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參保人所在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於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後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也可從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經申報並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繳費基數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辦法。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廣東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
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粵府〔2006〕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進一步推進廣東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調整完善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
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從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2006年6月30日前的個人賬戶與2006年7月1日後的個人賬戶合併計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稽核調整前後的個人賬戶資料和個人賬戶記錄工作,實現個人賬戶的規範化管理。
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參保人所在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於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後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也可從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經申報並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繳費基數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辦法。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廣東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