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配置相應的防汙染裝置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汙染的證書與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汙染裝置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汙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二、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垃圾收集處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船舶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垃圾收集處理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和《船舶垃圾記錄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船舶未按規定儲存《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和《船舶垃圾記錄簿》的。
四、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殘油、廢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汙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五、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船舶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等。
六、未按規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汙染物接收單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汙染物接收單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船舶運輸粉塵物資等貨物,未採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運輸及裝卸粉塵物資等貨物,船舶未未採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置相應的防汙染裝置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汙染的證書與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汙染裝置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汙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二、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垃圾收集處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船舶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作業、垃圾收集處理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和《船舶垃圾記錄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船舶未按規定儲存《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和《船舶垃圾記錄簿》的。
四、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殘油、廢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汙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五、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船舶超過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等。
六、未按規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汙染物接收單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汙染物接收單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船舶運輸粉塵物資等貨物,未採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運輸及裝卸粉塵物資等貨物,船舶未未採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