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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006243057537035

    勞動者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2 # 使用者4195378245412308

    你好!建議先協商,畢竟員工試用期過了之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簽訂合同的,如果試用期到期員工轉正了雙方卻沒有簽訂合同的話是不合理的!

    一 、“事前預防”是基礎

    1、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確保員工手冊與規章制度合法有效。

    根據勞動部門的統計發生,很多單位最終在勞動仲裁案件中敗訴,有一大部分是因為其員工手冊與規章制度最終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其中一些是因為制訂規章制度的程式不合法,沒有民主程式,沒有公示程式,一些是因為制訂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合法,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最終導致了規章制度無效,並進而直接導致企業在勞動仲裁與訴訟中敗訴賠償。

    因此,完善好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企業應對勞動糾紛第一要素,也是最重要的一環。而往往就是這個最重要的環節被很多企業所忽略,很多單位直接在網上下載個所謂的規章制度模板,然後直接就拿到企業管理中適用了,這為以後企業的用工埋下了巨大的用工風險,這也是實踐中勞動案件企業敗訴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2、企業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強員工考核,收集證據。

    在企業的規章制度完善好後,接下來就是如何適用規章制度的問題了。因為制訂的再漂亮的規章制度,如何不能有效與實踐操作融合,對企業來說也是沒用的。實踐中企業應當透過日常的管理與培訓,向用人部門解釋制度的適用標準,最終讓用人部門清楚知道,哪些行為是企業鼓勵的,哪些行為是企業不允許的,哪些行為是企業絕對禁止的,違反了就有可能要面臨著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處罰。

    透過這樣的日常管理,讓用人部門加強對員工的日常考核,這樣才能適時發現員工違法違紀情況,才能在員工出現違法違紀情況時,及時發現與固定證據,為以後仲裁與訴訟儲存足夠的證據。

    3、完善企業的制度設計,包括考勤管理,工資結構等。

    在實踐案例操作中,有一大部分的訴訟請求面臨的是勞動者提出的加班費的訴請,很多單位敗訴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企業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存在缺陷。要想減少員工因為加班問題與公司出現糾紛,就必須提前對考勤、工資結構作出一個有效的設計,才能有效的避免這些勞動糾紛。

    二、 “事中應對”是關鍵

    1、企業應積極應對仲裁與訴訟,不要輕視。

    目前實踐中,企業在勞動仲裁案件敗訴率高,單位對仲裁案件不重視也是一個根本原因。有的單位甚至認為員工屬於無理取鬧,仲裁根本不用理,有的連開庭都不去,這最終導致了仲裁委的缺席判決,可想而知,這樣的判決結果對單位肯定是不利的。有的案件標的大的還好,還有到法院起訴重新認定的機會,碰上一些標的小的(仲裁標的少於12個月的最低工資),直接適用一裁終局,單位連辯解的機會都沒有,就得賠償,結果肯定是不理想的。

    2、尋求專業勞動法律師幫助,全面瞭解仲裁的法律風險,知已知彼。

    由於勞動案件的特殊性,企業與員工在庭上,往往是“針尖對麥芒”,對抗性非常強,很多案件往往從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有點甚至在高階人民法院打再審,但快律律師認為,案件要區分特殊性,企業在面對勞動糾紛案件時,最先應該做的是先讓專業的律師對案件進行一個全方位的分析,然後區分情況處理。

    如果是經過專業律師看過,案件確實是單位證據不足,訴訟風險很高,賠償可能性很大,那麼單位就不如在仲裁委,法院組織下進行調解,以把訴訟的風險降到最低,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如果是專業律師看過,認為單位證據充足,訴訟風險低的,則可以繼續走程式走下去。

    透過這一程式,可以有效幫助單位加強處理案件的主動性,降低訴訟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試想想,如果一個單位必敗的案件最終被生效的判決確認,對單位來講不僅僅是賠償那麼簡單,更重要的喪失了企業管理的權威性與主動性,對其他員工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如果只是賠償還好處理,要是碰上員工要恢復勞動關係,試想想,判決後單位將會多麼的不利,不僅要支付其訴訟期間的工資,而且還要重新給其安排工作崗位,這對企業管理造成的負面影響是無法想象的。

    三、 “事後總結”是必須

    1、透過發生了的訴訟仲裁案件,查詢到企業的管理漏洞,盡時完善。

    在訴訟仲裁案件中,透過員工的訴訟抗辯,找到企業管理中的漏洞,進而完善自己。在實踐案例中很多員工都會提到一個加班費的問題,企業可以根據員工提出的質疑,迅速查詢到企業工資結構中的不足,重新設計自己的考勤管理。有的員工提出規則制度沒有書面告知,沒有經過民主程式,這些都可以及時進行修正,進而完善。

    但在事後總結這一塊,最怕的就是有的單位花了錢又不買教訓,好了傷疤忘了疼,今天賠償個雙倍工資,賠償了幾十萬,明天又來一個沒簽勞動合同的,這樣的單位都是有問題的企業。已經出現的法律問題,要想辦法解決和應對,如果出了問題不總結,那麼企業永遠都會有法律風險的。

    2、完善人力資源的配置,加強人力資源的管理。

    很多企業對人力資源不重視,有點讓行政兼任,有的讓法務兼任。但隨著用工單位的不斷狀大,人力資源的工作將越來越多,企業在勞動用工方向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法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沒有一個專業的人來做這一塊事情,肯定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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