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電信事業的發展,保障公平競爭,有效地利用電信資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管理和使用電信網碼號資源(以下簡稱碼號資源),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網碼號資源,是指碼號使用者在提供電信與資訊服務時所使用的使用者編號和網路編號。
與公用電信網未互聯的專用電信網的使用者編號和網路編號,不屬於本辦法範圍。
本辦法所稱碼號使用者,是指申請並獲准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運營企業、專用電信網單位、其它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等。
第四條 碼號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碼號資源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六條 資訊產業部負責全國碼號資源的管理工作。
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在資訊產業部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碼號資源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電信主管部門,是指資訊產業部和地方電信主管部門。
第七條 資訊產業部代表國家向國際電信組織申請碼號資源,提出國際碼號資源修改、分配建議。
第八條 資訊產業部根據國際電信組織的相關建議,組織編制全國碼號資源規劃。
第九條 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
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碼號資源。
第十條 電信主管部門所管理的碼號資源範圍包括:
(一)固定電話網號碼
1.長途區號、網號及過網號;
2.國際、國內長途字冠;
3.本地電話網號碼中的短號碼、接入號碼、局號等;
4.智慧網業務等新業務號碼。
(二)行動通訊網號碼
1.數字蜂窩行動通訊網的業務接入號碼、歸屬位置識別號碼、短號碼等;
2.模擬蜂窩行動通訊網的局號;
3.衛星行動通訊網的網號、歸屬位置識別號碼、短號碼;
4.標識不同運營者的程式碼。
(三)資料通訊網號碼
1.資料網網號;
2.網內緊急業務號碼、網間互通號碼;
3.國際呼叫字首。
(四)信令點編碼
1.國際NO.7信令點編碼;
2.國內NO.7信令點編碼。
(五)資訊產業部認定需納入管理範圍的其它碼號資源。
第十一條 資訊產業部根據電信技術、業務和市場的發展需要可以對碼號資源的管理範圍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用於全國或跨省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的碼號,應當向資訊產業部提出申請。
資訊產業部可以委託碼號資源諮詢受理機構承擔全國或跨省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碼號資源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用於省內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的碼號,應當向地方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電信主管部門負責諮詢和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申請的碼號;
(二)申請碼號的用途和必要性;
(三)申請啟用碼號的技術方案和網路組織報告;
(四)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電信主管部門根據碼號資源規劃,考慮申請用途和申請者的預期服務能力,分配碼號資源。
第十六條 資訊產業部在收到申請者完備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給予正式批覆。
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者完備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給予正式批覆,並報資訊產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分配碼號一般採用指定、核准的方式;當同一碼號申請者超過兩個以上時,可以採用拍賣方式。
碼號拍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啟用所分配的碼號,並基本達到預期的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有效地使用碼號,並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要求報告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碼號。
未經批准,碼號使用者不得將碼號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不得將碼號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第二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利用電信主管部門分配的碼號提供業務時,應保障電信使用者的碼號使用權益,不得隨意更改碼號。
第二十二條 對於電信主管部門分配核准的碼號,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和專用電信網單位應當配合碼號使用者及時啟用。
在碼號啟用實施過程中,碼號使用者與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或專用電信網單位存在爭議並協商無效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調,並可以作出行政決定。
第二十三條 碼號使用者需要進行碼號升位或者調整變更碼號時,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詳細實施方案。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在60個工作日內給予正式答覆。
第二十四條 根據碼號需求的實際情況,電信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一定範圍內的碼號升位和調整變更。
因網路調整、碼號升位和調整引起碼號變更或撥號方式改變的,電信使用者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碼號使用者必須服從電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碼號的升位和調整變更。
第二十六條 碼號升位和調整變更後新產生的碼號資源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重新分配。
第二十七條 資訊產業部負責將碼號資源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電信主管部門負責對碼號資源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已終止的業務所佔用的碼號資源,電信主管部門有權收回,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五千元至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電信主管部門還可以收回已批准使用的碼號。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電信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從事碼號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資訊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電信事業的發展,保障公平競爭,有效地利用電信資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管理和使用電信網碼號資源(以下簡稱碼號資源),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網碼號資源,是指碼號使用者在提供電信與資訊服務時所使用的使用者編號和網路編號。
與公用電信網未互聯的專用電信網的使用者編號和網路編號,不屬於本辦法範圍。
本辦法所稱碼號使用者,是指申請並獲准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運營企業、專用電信網單位、其它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等。
第四條 碼號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碼號資源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六條 資訊產業部負責全國碼號資源的管理工作。
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在資訊產業部授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碼號資源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電信主管部門,是指資訊產業部和地方電信主管部門。
第七條 資訊產業部代表國家向國際電信組織申請碼號資源,提出國際碼號資源修改、分配建議。
第八條 資訊產業部根據國際電信組織的相關建議,組織編制全國碼號資源規劃。
第九條 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
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碼號資源。
第十條 電信主管部門所管理的碼號資源範圍包括:
(一)固定電話網號碼
1.長途區號、網號及過網號;
2.國際、國內長途字冠;
3.本地電話網號碼中的短號碼、接入號碼、局號等;
4.智慧網業務等新業務號碼。
(二)行動通訊網號碼
1.數字蜂窩行動通訊網的業務接入號碼、歸屬位置識別號碼、短號碼等;
2.模擬蜂窩行動通訊網的局號;
3.衛星行動通訊網的網號、歸屬位置識別號碼、短號碼;
4.標識不同運營者的程式碼。
(三)資料通訊網號碼
1.資料網網號;
2.網內緊急業務號碼、網間互通號碼;
3.國際呼叫字首。
(四)信令點編碼
1.國際NO.7信令點編碼;
2.國內NO.7信令點編碼。
(五)資訊產業部認定需納入管理範圍的其它碼號資源。
第十一條 資訊產業部根據電信技術、業務和市場的發展需要可以對碼號資源的管理範圍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用於全國或跨省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的碼號,應當向資訊產業部提出申請。
資訊產業部可以委託碼號資源諮詢受理機構承擔全國或跨省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碼號資源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用於省內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的碼號,應當向地方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電信主管部門負責諮詢和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申請的碼號;
(二)申請碼號的用途和必要性;
(三)申請啟用碼號的技術方案和網路組織報告;
(四)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電信主管部門根據碼號資源規劃,考慮申請用途和申請者的預期服務能力,分配碼號資源。
第十六條 資訊產業部在收到申請者完備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給予正式批覆。
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者完備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給予正式批覆,並報資訊產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分配碼號一般採用指定、核准的方式;當同一碼號申請者超過兩個以上時,可以採用拍賣方式。
碼號拍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啟用所分配的碼號,並基本達到預期的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有效地使用碼號,並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要求報告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碼號。
未經批准,碼號使用者不得將碼號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不得將碼號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第二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利用電信主管部門分配的碼號提供業務時,應保障電信使用者的碼號使用權益,不得隨意更改碼號。
第二十二條 對於電信主管部門分配核准的碼號,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和專用電信網單位應當配合碼號使用者及時啟用。
在碼號啟用實施過程中,碼號使用者與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或專用電信網單位存在爭議並協商無效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調,並可以作出行政決定。
第二十三條 碼號使用者需要進行碼號升位或者調整變更碼號時,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詳細實施方案。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在60個工作日內給予正式答覆。
第二十四條 根據碼號需求的實際情況,電信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一定範圍內的碼號升位和調整變更。
因網路調整、碼號升位和調整引起碼號變更或撥號方式改變的,電信使用者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碼號使用者必須服從電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碼號的升位和調整變更。
第二十六條 碼號升位和調整變更後新產生的碼號資源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重新分配。
第二十七條 資訊產業部負責將碼號資源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電信主管部門負責對碼號資源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已終止的業務所佔用的碼號資源,電信主管部門有權收回,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五千元至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電信主管部門還可以收回已批准使用的碼號。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電信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從事碼號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資訊產業部電信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