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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舉杯南望思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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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九Xx
企業進行非法集資時,如果企業員工不知情的,不承擔非法集資的責任。如果員工知情,並且參與其中的,確定員工在非法集資中的作用,確定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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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美景洗心
我們現在的網路非常的發達,網路這個東西內容資訊量太大監管起來確實有很大的難度。網路發展有利也有弊,對於弊端其中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那麼就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明文規定是嚴令禁止的。那麼非法集資員工怎樣處理呢?
一、我們天天都在說非法集資,到底非法集資是怎麼表現的?其實刑法上並沒有非法集資罪這樣的罪名,但是因非法集資而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等。
平常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集資詐騙罪,它的表現形式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捲款潛逃,揮霍高消費,未按照約定使用等情形;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表現形式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務等形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彙報,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在現實中,不少投資理財公司紛紛以高薪招徠人才,並許以高額提成。這些公司業務員,很多都是剛剛畢業、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受高額提成誘惑替公司招攬資金,觸碰非法集資紅線卻毫不知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作為投資公司的業務員,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投資公司以高息回報誘惑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會公眾存款,仍然為了獲得高額提成回報為公司非法集資提供幫助,依法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如果有證據證實業務員明知某投資公司無支付能力,或明知有關責任人員可能攜款潛逃,仍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則構成集資詐騙罪,依照《刑法》第192條的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律師特別提醒投資理財機構從業人員,增強法律意識、莫做非法集資幫兇,以免十年寒窗最終換來冰冷鐵窗。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員工怎樣處理的問題我們國家有相關的規定,非法集資的員工基本上都是經不住高利益的誘惑來幹這個工作的。明明知道非法集資是國家嚴令禁止的,對於非法集資的員工可以十年以上有或者無期徒刑,還應該有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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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北小夥在重慶
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是非法所得。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收益,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人員的代理費、福利費、回扣費、佣金、佣金等費用,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的,可以將已支付的歸還款轉為本金。
如果涉案財產易貶值,保管、維修費用高,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
贓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訴訟終結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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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摯愛梅西時代的巴薩
我們國家有相關的規定,非法集資的員工基本上都是經不住高利益的誘惑來幹這個工作的。明明知道非法集資是國家嚴令禁止的,對於非法集資的員工可以十年以上有或者無期徒刑,還應該有相應的罰金。
所以我們提倡,珍愛生命,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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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公司員工不是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的,對吸收公眾存款也未提供過幫助的,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司員工幫助公司直接向公眾吸收存款,從中收取返點費、佣金、提成的,其公司員工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的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公司員工依法退繳所得提成的,可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