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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雲巔獨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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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勇普
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是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一般情況下,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不可抗拒的事由,訴訟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並且中止的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
生活當中如果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那麼必須要符合民事訴訟的提起的條件,才能夠確定可以立案來進行處理具體的條件包括必須是有適合的原告和被告,所謂的原告指的就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員,被告是確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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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iaoyuan7778
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二)同等、對等原則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並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
訴訟中的對等原則與同等原則是緊密聯絡,不可分割的。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在當今複雜的國際交往中,只有透過“以限制對限制”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三)自願與合法原則
法院調解自願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完整內容: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調解可能的,應當儘量用調解方式結案;
2、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願原則與合法原則;
3、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四)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辯論的主體只限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2、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
3、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性問題、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式問題。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首先,兩者賴以建立的基礎不同;其次,兩者辯論的內容和範圍不同;
五)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1、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
2、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物件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
1、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係著民事訴訟程式能否開始;
2、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
3、審判保護的範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可見,新民訴法119條是針對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公民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有明確的被告,訴訟請求是清晰合理的,並且也確實屬於當地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的話,只要符合這些條件,法庭就需要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所以一般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都會依法受案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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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