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應該有更高的要求,飼料行政各項審批制度也越來越規範化,對其產品批准文號的申報稽核也更加嚴格。那麼,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代辦,究竟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專案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管理,維護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秩序,保障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專家委員會,負責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技術支援工作。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設立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證專家稽核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許可權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核發
第六條 設立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相適應的廠房、裝置和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措施;
(六)農業部制定的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生產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稽核,並根據稽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生產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憑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九條 取得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准文號。
第十條 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委託其他飼料、飼料新增劑企業生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一)委託產品在雙方生產許可範圍內;委託生產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的,雙方還應當取得委託產品的產品批准文號;
(二)簽訂委託合同,依法明確雙方在委託產品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受託方應當按照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和飼料新增劑安全使用規範及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託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委託方和受託方對委託生產的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委託生產的產品標籤應當同時標明委託企業和受託企業的名稱、註冊地址、許可證編號;委託生產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的,還應當標明受託方取得的生產該產品的批准文號。
第十一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根據相關規定,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應該有更高的要求,飼料行政各項審批制度也越來越規範化,對其產品批准文號的申報稽核也更加嚴格。那麼,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代辦,究竟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專案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管理,維護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秩序,保障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專家委員會,負責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技術支援工作。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設立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證專家稽核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許可權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核發
第六條 設立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相適應的廠房、裝置和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新增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措施;
(六)農業部制定的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生產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稽核,並根據稽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生產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憑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九條 取得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准文號。
第十條 飼料、飼料新增劑生產企業委託其他飼料、飼料新增劑企業生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一)委託產品在雙方生產許可範圍內;委託生產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的,雙方還應當取得委託產品的產品批准文號;
(二)簽訂委託合同,依法明確雙方在委託產品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受託方應當按照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和飼料新增劑安全使用規範及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託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委託方和受託方對委託生產的飼料、飼料新增劑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委託生產的產品標籤應當同時標明委託企業和受託企業的名稱、註冊地址、許可證編號;委託生產飼料新增劑、新增劑預混合飼料的,還應當標明受託方取得的生產該產品的批准文號。
第十一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