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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信用資質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信用評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信用評級工作特點和實際,制定本企業信用評級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是指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等活動,為滿足社會需要進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風險、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基本經濟單位。

    第三條 企業信用評級是信用評級服務專業機構根據規範的評級指標體系和標準,運用科學的評級方法,履行嚴格的評級程式,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記錄、內在素質、管理能力、經營水平、外部環境、財務狀況、發展前景等進行全面瞭解、考察調研、研究分析後,就其在未來一段時間履行承諾的能力、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條 企業信用評級工作實行由北京質協信用評價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統一監管、社會力量參與,各負其責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企業信用評級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願原則進行。

    第二章 信用評級方法和內容

    第六條 中心按照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審慎性的原則設定指標體系,確保信用評級的科學性。

    第七條 評級要採用宏觀與微觀、動態與靜態、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科學分析方法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第八條 信用評價內容包括對受評企業全面考察宏觀經濟背景、產業政策導向、行業發展趨勢、監管執行環境、企業基本素質、企業競爭地位、法人治理機制、經營和履約能力、現金流及償債能力、特殊事件風險等。

    第九條 中心將按不同行業與開展工作需要分別制定相應的評級體系、方法和標準。

    第十條 評級機構向受評企業及相關部門徵集但不限於如下信用資訊:

    (一)基本資訊:工商註冊資訊、稅務登記資訊、組織機構程式碼資訊、各種特別許可資訊、資格認定證等資訊;

    (二)生產經營和納稅資訊:主要產品、業務的種類和數量、納稅資訊等;

    (三)財務和資信資訊:財務資料、會計核算方法和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等;

    (四)無形資產資訊:各種獎勵情況、馳名、著名和重點保護商標、專利、著作權等資訊;法定代表人主要簡歷和榮譽記錄等;

    (五)不良行為資訊:偷、逃、騙、抗稅資訊;製假、販假信

    息;虛假出資資訊;惡意逃廢債務資訊、受行政處罰資訊等;

    (六)其他信用資訊。

    第三章 信用評級程式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級的基本程式:

    (一)評級機構與受評企業簽訂“信用評級委託合同書”,並交納評級技術服務費;

    (二)信用評級工作進入網路工作平臺申請受評企業信用檔案編號;

    (三)受評企業按合同規定向信用評級機構提供所需的真實、完整的有關資料、報表,支付評級費用;

    (四)評級機構收到受評企業資料、報表後,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評級體系、方法和標準對信用資訊進行加工、處理;對受評企業的生產、經營、服務的現場進行調查和核實;

    (五)評級機構將蒐集宏觀、行業等與受評企業有關的資訊資料,經分析判斷後撰寫企業信用評級報告;

    (六)召開信用評級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七)評級機構向受評企業反饋評級結果和評級報告。如企業有充分理由認為評級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可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評級機構提出複評申請;受評企業對複評結果仍有異議的,可要求評級機構再評,受評企業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評級

    機構將不接受受評企業的複評或再評申請;

    (八)評級機構向北京質協信用評價中心報送評級結果,中心對受評企業評級結果在有關媒介上向社會公示;

    (九)對公示公告無異議的,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和授牌;

    (十)在企業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對發生的失信違約等情況足以影響信用等級變化的企業,中心取消其已獲得的信用等級,並在有關媒體上公佈。

    第四章 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等級分為三等九級,分別用AAA、AA、

    A、BBB、BB、B、CCC、CC、C等符號表示,目前評級工作只受理和公示A級及以上級別,含義如下:

    AAA級:信用卓越。企業信用程度高、債務風險小。該類企業資金實力雄厚,資產質量優良,各項指標明顯處於行業領先水平,經營狀況佳,盈利能力強,經濟效益明顯,發展前景廣闊,清償支付能力強,不確定性因素對其經營與發展的影響極小,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可能性極小。

    AA級:信用優良。企業信用程度較高,債務風險較小。該類企業資金實力較強,資產質量較好,主要指標明顯處於行業領先水平,經營狀況較佳,盈利水平較高,經濟效益穩定,發展前景較為廣闊,有較強的清償與支付能力。不確定性因素對其經營與發展的影響很小。

    A級:信用尚佳。企業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況下償還債務沒有問題。該類企業資金實力、資產質量尚可,各項經濟指標處於行業中上等水平,經營處於良性迴圈狀態,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響其未來經營與發展的不確定因素,進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BBB級:信用較好。企業信用程度一般,償還債務的能力一般。該類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一般,各項經濟指標處於行業中等水平,但其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及未來發展易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償債能力有波動。

    BB級:信用一般。企業信用程度較差,償債能力不足。該類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差,各項經濟指標處於行業中偏下水平,未來發展前景不明朗,清償與支付能力不佳,容易受到不確定因素影響,有風險。該類企業具有較多不良信用紀錄,含有投機性因素。

    B級:信用較差。企業的信用程度差,償債能力較弱。該類企業一旦處於較為惡劣的經濟環境下,有可能發生逃債,風險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還本付息。

    CCC級:信用很差。企業信用很差,企業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很弱。該類對投資者投資安全保障較小,存在重大風險和不穩定性,幾乎沒有償債能力。

    CC級:信用極差。企業信用極差,企業已處於虧損狀態,對投資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機性,沒有償債能力。

    C級:沒有信用。企業無信用,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本息,虧損嚴重,頻臨破產。

    第十三條 等級控制標準:

    (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不能被評為A級及以上:

    1、上年度工商年檢為B級的;

    2、上年度經營性虧損,本年度扭虧無望的;

    3、近二年內被稅務機關處罰的;

    4、近二年內因產品或服務質量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獄未滿一週年的;

    6、未制訂本單位治安保衛制度,或對重點要害部位未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範措施,或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整改的;

    7、創立不足一週年的;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不能被評為AA級及以上:

    8、近三年有非客觀原因造成合同違約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違法犯罪記錄,或職工違法率超過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過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騙消費者行為被有關部門記錄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職工工資的,或近二年有勞資糾紛並負有責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貸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單位內部發生10萬元以上侵財型案件和惡性案件,或萬元以上侵財型案件超過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數超過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數超過職工總數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單位內部發生影響社會政治、治安穩定的群體性事件,或敏感時期有重點人員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單位內部發生火災、爆炸等治安災害事故;

    17、近一年內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結構存在較大缺陷的,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不健全及職責不明的;

    19、創立不足二週年的;

    (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不能被評為AAA級:

    20、近三年有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侵權責任事件的;

    21、近三年平均資產負債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

    22、近三年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23、有環境汙染,治理未達標的;

    24、創立不足三週年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受此限)。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中心對參加信用評價的企業,建立企業信用檔

    案;提供社會公眾公開查閱、查詢。

    中心對參加信用評價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信用資訊進行記錄,歸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如發現企業在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中心認定或重新認定該企業為CC或C級,並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

    第十六條 未取得企業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偽造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中心予以記錄並存檔,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信用評級的申報。

    第十七條 已取得企業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冒用較高等級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自律組織應予以記錄並存檔,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申報。

    第十八條 企業自取得信用等級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會及時對該企業信用等級進行再次認定:

    (1)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

    (2)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3)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九條 中心向社會公示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名單。

    中心向社會公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企業有關情

    況。

    第二十條 企業信用等級實行統一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由北京質協信用評價中心組織進行,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可以到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被檢查物件提供有關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認定三年有效。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年檢時進行更換。獲證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中心備案;中心對獲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年檢,每三年進行一次換證檢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北京質協信用評價中心在組織認定推薦過程中不收費用。按照市場機制,本著自願原則,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的技術服務費由申報企業自行協商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質協信用評價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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