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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英利9973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有:妨害安全駕駛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危險作業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非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罪等。

  • 2 # 使用者2941275700874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種罪名:

    一、捕食野生動物

    法條指引: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亂養外來寵物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干擾司機駕駛

    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組隊境外賭博

    新《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惡搞英雄烈士

    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高空拋物

    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催收高利貸

    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八、冒名頂替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一、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九、性侵未成年養女

    法條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款:“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藥神”歸來

    新《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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