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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98845207250

    根據規範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版:


    一、除建築高度小於27m的住宅建築外,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定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於200m²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築面積大於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二、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疏散走道,不應低於1.0lx;


      2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lx;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lx;


      3對於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lx;對於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lx。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裝置房應設定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四、疏散照明燈具應設定在出口的頂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定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五、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定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應設定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


    六、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1總建築面積大於8000m²的展覽建築;


      2總建築面積大於5000m²的地上商店;


      3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築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築面積大於3000m²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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