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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厚道的亡靈

    分兩個層次:從老百姓來看,她的“身份”和發言的具體內容,身份意味著老百姓對她言論的認可程度,和後果大小息息相關,具體內容則體現出她是否有故意造成後果的主觀意圖;從國家層面就簡單了,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綜上所述,類似的事件,原因、內容、細節等的不同則會有不同的評價,鑑於這個事件的相關資訊並不完整,現在下結論還太早。我個人傾向於處罰。錯殺對比放過,也許對個人不公,對社會卻是有好處的。

  • 2 # 韓林桂律師

    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其言行誤導了整個西安市,甚至給自己整出一個“購物節”。是否判刑,大家可以來當次“法官”,依據下邊的規則,自己“判下”:

    關於疫情期間造謠的,涉及刑法罪名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中國刑法第291規定了該罪名,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本罪。

    該罪名有四個構成要件:

    1、編造虛假資訊。

    所謂編造就是無中生有,沒的說成有的。杜撰、憑空捏造、篡改部分或者全部為虛假的、不可靠的、無客觀根據的或未經證實的險情、疫情、災情或警情。比如,廣州,一名下水英勇救人者,被人捏造成從疫情嚴重區域偷渡跑出來的。

    2、虛假資訊。

    虛假資訊就是能夠讓人們引起恐慌、焦慮、急迫性的虛假資訊。本罪的虛假資訊僅包括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類。也就是說只有編造這四類資訊才可能構成本罪。比如:2021年,還是廣州,有人捏造“外籍感染者逃脫”的新聞,結果被刑拘,最終以本罪定罪處罰。湛江市周某在網上釋出“接種新冠致人S亡”的虛假資訊。

    3、傳播。

    4、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執行的。

    (3)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群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比如本事件,官方也是採取了緊急闢謠措施。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這裡按照影響人數來判定的。

    這裡也說幾個例子供參考:

    今年1月份,造謠“800多人去定邊隔離”者,被治安處罰;

    今年4月份,唐山,魏某編造“封樓”謠言,造成恐慌性搶購,被警方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刑拘。

    今年8月份,造謠西安封城的,被治安處罰,拘留5天;

    疫情當前,大家還是齊心協力,共同抗疫,團結一心,共克時艱。無論在什麼環境,什麼範圍,都要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一言一行均應謹慎。人人都應增強自律意識和底線意識,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 3 # 悠閒鯨魚I3

    該罰的是應該是轉發的,所謂的個人購物節,純粹是網友個人的放大化,當天區域性管控,如劉母在高新等管控區域,人家只是出於個人好心提醒自己區域家長備點菜,傳播的網友去放大化,從而造成的搶購潮,就此事件,各位何不捫心自問,自己小區什麼情況難道自己不清楚嗎,何必聽風就是雨,是對政府的不信任還是本就缺少安全感,疫情放下,政府和大家都不希望疫情一直持續,要怪就怪這可惡的病毒吧,別再互相去傷害,拒絕網路暴力,沒必要讓這事成為那些網紅噴子營銷的噱頭!!!

  • 4 # 小孫說生活

    覺得有罪但是沒必要罰,因為雖然有影響但是是做的未雨綢繆的事情,並且大家信人家的話說明自己在相信話的時候就沒有做出理智的判斷,抱有準備比不準備好的心態賣的菜,存在大家有重重心裡,錯不是一人而是大家,讓大家的錯誤讓一個人賣單能行嗎

  • 5 # 俊俏葉子cl

    不該罰!!!這位媽媽只是在班級群裡的一個善意的提醒,相信了就聽,不相信了就忽略。所以她沒有多大的影響力。反之,有些居心叵測之人!!即便是要罰也應該罰那個截圖並把這事發到社交平臺讓事情發酵起來的人,他是何居心?又是怎樣想的?把所有聊天家長的姓名都用馬賽克打了,就留一個劉思辰媽媽?想看熱鬧嗎?大家冷靜下來想想,這位媽媽其實也是一名受害者,主要是事情發酵後對孩子以後學習道路上的影響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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