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無權扣留身份證,除非有交通肇事罪嫌疑被執行了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第3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2、因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被扣,在接受處理和補辦相應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最多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需要檢驗鑑定的,不超過30日。需要檢驗鑑定的,不超過60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警在交通事故中的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職責如下:
1、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現場
交管部門在接到相關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及時處理事故現場,如:搶救傷員、財產、避免損失的擴大;維護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核實當事人的基本資訊等。
2、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整個事故處理中的關鍵,也是交管部門的最主要職責之一。交管部門在進行完現場勘驗、調取相關證據及詢問相關證人後,將根據事故情況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對相關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於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交管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4、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相應的調解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各方當事人對於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願意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則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的10日內,各方當事人向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各方當事人就此簽訂相應的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交管部門不再對此進行調解。當事人須依法透過司法程式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總而言之,身份證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不允許交警隨意扣留,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刑事法庭,無緣無故的去扣留公民的身份證的這種行為都是不合法的。不過,很多時候,在案件處理的過程當中可能交警需要交通事故當中的各方人員出具身份證,那我們也應該配合工作人員的調查取證
1、警無權扣留身份證,除非有交通肇事罪嫌疑被執行了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第3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2、因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被扣,在接受處理和補辦相應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最多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需要檢驗鑑定的,不超過30日。需要檢驗鑑定的,不超過60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警在交通事故中的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職責如下:
1、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現場
交管部門在接到相關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及時處理事故現場,如:搶救傷員、財產、避免損失的擴大;維護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核實當事人的基本資訊等。
2、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整個事故處理中的關鍵,也是交管部門的最主要職責之一。交管部門在進行完現場勘驗、調取相關證據及詢問相關證人後,將根據事故情況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對相關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於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交管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4、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相應的調解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各方當事人對於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願意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則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的10日內,各方當事人向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各方當事人就此簽訂相應的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交管部門不再對此進行調解。當事人須依法透過司法程式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總而言之,身份證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不允許交警隨意扣留,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刑事法庭,無緣無故的去扣留公民的身份證的這種行為都是不合法的。不過,很多時候,在案件處理的過程當中可能交警需要交通事故當中的各方人員出具身份證,那我們也應該配合工作人員的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