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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炙熱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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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潑墨課堂
古來都有名言,有懲有罰,如果你只說懲罰沒有獎賞那麼員工不論如何都是不滿意的。
前段時間我的公司應該和你遇見了同樣的問題,就是員工對於kpi覺得完成沒完成無所謂,沒完成也不想辦法或者做出努力和改變。
於是我做了一個措施(當然不一定好,只供借鑑)。達到90%-100%kpi的拿全額底薪,達到60-90%kpi的按照相應完成kpi的百分比乘以底薪拿實際底薪。60%以下的當月不發工資,下月完成任務以及補齊這月的kpi,兩個月工資一起發,如果連續兩個月沒完成60%kpi直接淘汰。
以上算是懲罰措施,對應的獎勵措施同理按照比例。
超額完成kpi,按照多完成的比例乘以底薪發放實際底薪,只要一直保持超額完成,一直提升底薪,若沒完成則按照實際比例發放。
以上其實就是一個浮動工作的設定,目前來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略有能力的,越來越努力,之前混日子的自己提出離職,混日子的走了,公司氛圍同樣好多了,整體算一個良性迴圈。
另外,公司為獵頭公司!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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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場找老王
凡事沒有兩全其美的,也沒必要去考慮那麼多,既然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就必須有人要為此付出代價,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這不是合不合理的問題,這已經是底線的問題了。
企業與員工的關係,我們可以直接理解為互惠互利,員工為企業工作,為企業獲得利潤,而企業根據員工的貢獻程度,給予員工一定的薪水。員工有義務和責任維護企業的利益,而企業同事也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而用來平衡二者關係的就是相關的法律、法律,以及內部規章制度,只要是規定範圍內的處理方式,就不分什麼合不合理的問題。
在我看來,這個老闆不是扣,也不是斤斤計較,畢竟是員工疏忽造成了公司損失,而且員工與公司在努力之後也沒有挽回損失,那麼這就必須要有人為此買單,難道做錯了事不應該有人為此負責麼?
企業不是慈善堂,企業需要盈利,因為員工或主管的疏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如果企業不拿出相應的懲罰措施,那麼所有的員工都會效仿,甚至是中飽私囊,那麼這個企業還怎麼繼續經營?規章制度只是擺設?
有些事可以將情面,但有些事絕對不能開先河。作為員工,別太把自己當回事兒,鐵打的他們流水的兵,既然認為公司的處理方式不合理,那就學會接受,接受不了就直接走人,找一個“損害了公司利益,公司不懲罰你”的公司去工作就好了。
這話說的雖然難聽,但事實就是如此,一不是老闆、二不是直接責任人,只是讓你按照流程執行,這有什麼難的?作為企業的員工不為企業考慮你想上天?作為智慧部門不按章執行想著網開一面,那這9600元的損失由你承擔是否合理?事分大小輕重,雖然罰員工的錢是無奈的舉措,但如果不罰,下次出現類似的事件又該怎麼處理?你來承擔麼?
我的建議是,既然是由給員工導致的公司直接經濟損失,該員工承擔90%也是應該的,而部門主管沒有盡到監管義務承擔10%也是很正常的。我們換個思考方法,假設該員工因為這個事件辭職了,試問對企業有什麼影響?什麼影響都沒有,只要企業再次招聘一個人就好了,而你作為執行者,又何必去瞻前顧後的考慮那麼多?我想那不是你該乾的事。
但90%的款項也有8640元之多,如果是我的話,我會選擇讓這個員工承擔40%,公司承擔40%,而主管承擔20%,這樣做的原因有三:
1)讓員工少承擔一些,但必須要讓他感覺到痛,8000多塊錢有些多了,但員工也必須要為他的過錯負責人。
2)畢竟是自己的員工,雖然導致公司損失的是員工,但本著人性化管理、籠絡人心的出發點,企業多承擔一點也是無所謂的。
3)作為銷售主管,沒有盡到監督義務,這本身就存在過錯,承擔20%一點不多。
不過話說回來了,畢竟是私企,本來可以避免的,卻讓企業有了損失,所以,我最終給你的建議是按照老闆的決策做事,至於員工與銷售主管是否認同,那都不是你要考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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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乏味隱隱作祟
我不知道別人怎麼想,如果是我的員工,我會承擔百分之八十,讓她承擔百分之二十。我承擔是因為我過度信任沒有複查,這也是我的失責,她承擔百分之二十是因為要她明白,做錯了事就得接受處罰,因為沒有誰會諒解你的不小心而導致公司的損失。公司老闆娘本身就扣那就不用指望公司替你解圍。而所謂的銷售經理沒上班是覺得自己很辛苦,任勞任怨,公司不講人情味,如果我是老闆,我會選擇開除這個經理,你沒有反思自己的失職,反而在這裡曠工。不值得繼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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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不太好有最好的答案。這麼說吧,好的員工一般也不會犯處罰這種錯,就算真的犯了,一般也能接受。不好的員工就得以處罰作為手段,反正也不好,管他呢,不服滾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