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高貴金桔8a
-
2 # 使用者20079502178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鐵路旅客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護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運輸。
第三條 國家鐵路營業站的營業範圍和與國家鐵路辦理直通運輸業務的其他鐵路營業站的營業範圍以《鐵路客運運價里程錶》為準。其啟用、封閉和營業範圍的變更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准,在《鐵路旅客運輸專欄》上公佈。
第四條 鐵路站有關營業處所有相應的票價表、運價表、雜費表、時刻表和旅客須知等內容。遇有變動,須於實施前通告。未經通告不得實施。
第五條 下列用於在本規程內的意義:
承運人:與旅客或託運人簽有運輸合同的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車站、列車及與運營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行為代表承運人。
旅客:持有鐵路有效乘車憑證的人和同行的免費乘車兒童。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押運貨物的人示威旅客。
託運人:委託承運人運輸行李或小件貨物並與其簽有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的人。
收貨人:憑有效領取憑證領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級:同等距離以承運人提供的乘車條件不同確定。
客運紀錄: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運輸過程中因特殊情況,承運人與旅客、託運人、收貨人之間需記載某種事項或車站與列車之間辦理業務交接的文字憑證。
時間:以臺北時間為準,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後、以內、以外:均含本數。
第六條 再不違反本規程原則的前提下,鐵路運輸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在本企業管轄範圍內實行並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旅客運輸
第一節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
第七條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是明確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起運地承運人依據本規程訂立的旅客運輸合同對所涉及的承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
第八條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站出站時止計算。
第九條 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
權力:
1. 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 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適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旅行安全;
3. 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傷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與賠償。
義務:
1. 支付運輸費用;
2. 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誌進、出站;
3. 愛護鐵路裝置、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第十條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
權力:
1. 依照規定收取運輸費用;
2. 要求旅客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保證安全;
3. 對損害他人利益和鐵路裝置、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消除危險和要求賠償。
義務:
1. 確定旅客運輸安全正點;
2. 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境和服務設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文明禮貌地為旅客服務;
3. 因承運人過錯造成旅客人身損害或物品損失時予以賠償
回覆列表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每人免費攜帶物品的重量和體積為:兒童(含免票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殘疾人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和兒童摺疊童車可免費攜帶,不計入上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