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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看怎麼去理解了。

    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這麼認為的。如果沒有轄區街道辦(鎮政府)以及社群居委會的參與,業委會的選舉就無法實現,或者說在程式上存在問題,會導致選舉結果無效,不被承認,難以備案,等等等等。

    法典的第277條,從大框架上規定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設立許可權和程式:

    首先,業主有權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這是屬於業主的權利。

    其次,業主大會、業委會的設立條件和程式,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最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是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進行指導和協助部門,這是其職責所在

    對一個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及業委會的小區而言,想要操作業委會的選舉,必須依照的法規有:

    《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指導規則》及當地的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規定。

    一般而言,必須首先成立一個所謂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籌備組,不是由業主自發成立,而是必須由轄區的街道辦負責組建成立。

    上述《指導規則》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那麼仔細審讀這一條的話,小區業主需要提出籌備大會的書面申請,而街道辦需要對這個申請進行“稽核”,主要是看該小區是否符合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

    符合條件,那麼就要在60日內,街道辦負責組織指導成立籌備組;

    反之,條件尚不符合的話,就要答覆業主,尚不具備相關條件,暫不能成立業主大會的原因等等。

    也就是說,某個小區要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就必須在街道辦的指導下先組建“籌備組”,

    進而在這個籌備組的具體籌備之下,逐步開展相關工作。

    籌備組的組成人員,各地的具體規定不太一致,一般來說

    必須要有小區業主的代表,且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

    必須要有轄區居委會的代表,建議有社群黨委或基層黨組織代表,建議有轄區警察局代表;

    可以有開發商的代表及前期物業公司的代表,(它們若拒不參加,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

    而籌備組的組長,一般是由街道辦委派的工作人員擔任。

    只有在這個“籌備組”的籌備組織下,依法依規所開展的業主大會成立及業委會選舉工作,才是“正途”,由此選舉產生的業委會,才能在相關部門備案並進而開展下一步的工作。

    其他自發形成的所謂的各類“籌委會”、“業主會”、“熱心業主代表會”等等等等,其所操作的所謂的“業委會選舉”,都是不被承認的、非法無效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業委會選舉,確實需要向轄區街道辦申請批准。

  • 2 # 周詳的微風

    審批和稽核是兩個不同概念!審批是透過檔案的形式確定許可的事由,一經批准,必須執行。而稽核是看有關事由是否符合規定,符合規定就透過,不符合規定就修正。即業委會成立,並沒有說要經過審批程式,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和程式即可。

    成立業委會,最好實行自治。業主自治不等於自己幹!而是透過業主大會集思廣益形成決議,

    業委會具體實施!業委會可參照物業服務人員配置的要求,聘請勞務公司有關人員服務,這樣服務人員和物業公司服務一人員一樣多,但去掉了中間層,物業費大幅減少,還沒有物業公司侵吞業主的公共收益!!!

  • 3 # 留興240

    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其實就是一群烏合之眾!有利益時業主委員會內部你爭我奪,一旦出了問題,他們又沒有明確的責任(指法律),甚至連業主委員會的人都找不回來,象兔子一樣跑的無影無蹤。這個組織其實就是業主,所做的任何決定都是業主(或代表業主)所做的,所以也不好追究。最麻煩的是這個組織不好撤銷,是業主自己選舉的,政府又無權任免,不像物業公司,出了問題我們可以找法人代表,政府可以直接管理,也可透過法律解決。

  • 4 # 分享誠信

    如果必須由街道社群指導協助,那麼後期業委會出現違法違規等問題了相關單位也應當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有權力就有義務和責任。

  • 5 # 多燈出海

    民間組織需要政府備案登記,沒有的都是非法組織。比如慈善基金/救援隊之類,你試一下沒有政府參與能不能辦起來業委會是不是自己心裡面明白

  • 6 # 自由風6699

    業委會的成立有法定程式,只有按照法定程式才是合法的,而在法定程式中,首次業主大會由街辦社群組織籌備召開,選出業委會,並在政府部門備案,沒有街辦社群組織籌備,業主大會能合法嗎?

  • 7 # 福乃衣服大的一囗田

    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要政府批准嗎?怎麼依法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01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要政府批准嗎?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法律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要在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指導下成立,政府批准或者登記並不是其成立條件,只需在依法成立後,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備案即可。

    02怎麼依法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要政府批准嗎?怎麼依法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相關規定,設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具體程式如下:

    第一步,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開發商按照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所需要的檔案資料;

    第二步,業主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這裡的申請不是申請政府批准成立業主大會,而是申請政府出面指導;

    第三步,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四步,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透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03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獨立法人資格嗎?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的自治管理組織。但是,《民法典》並未賦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獨立法人資格,它們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規定的非法人組織需要依法登記,目前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沒有登記為法人的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而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它們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非法人組織。所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屬於依法成立的普通社會組織。

  • 8 # 坦坦蕩蕩當仁不讓

    絕對不需要,自己依法操作就可以。《民法典》第277條規定街道、居委會應當給予指導,“應當”顯然是義務規定。1、是說業主想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發起人擬訂意見,幾位業主簽字,以函的形式報給街道,請街道履行指導、協助義務:提供小區有關備案材料明細、明確物業公司配合義務、責令業務部門上門服務協助、未明事項諮詢等等;2、小區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街道應當及時會商業主提起組織此項工作,並提供全部諮詢,指導和協助,小區長期沒設計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是當地街道失責;3、街道還應當及時協調依法在新小區組建居委會,服務於業主居民,服務於業委會及物業管理,協調各方關係。現在都整反了,是行政部門總為自己擴充套件權利,把法律規定的義務,透過行政法規,如條例等,設計為權力,成為關卡壓手段。威權管理,實際是侵權,無效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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