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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專案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許可權。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資訊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佈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資料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專案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透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註。

    食品經營專案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製售、冷食類食品製售、生食類食品製售、糕點類食品製售、自制飲品製售、其他類食品製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製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註。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專案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影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裝置設施佈局、操作流程等檔案;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裝置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絡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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