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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8201615944259

    國家電力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加強農村電網(以下簡稱農網)建設改造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檔案資料在企業管理生產(執行)、裝置維護和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管理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有關基本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規定等,並結合國家電力公司系統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建設專案法人單位(含建設專案委託管理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建立農網建設改造工程檔案,並結合本辦法制定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內容,指凡是列入農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的所有專案,從前期專案提出,到建成投產全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儲存的全部檔案材料。包括:專案的提出、調研、可研、評估、決策、批覆、勘測、設計、招投標、物資供應、施工、安裝、監理、除錯、生產準備、試生產、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會計核算材料、聲像及電子檔案等各種形式的檔案材料和載體。要求各種檔案、資料原件齊全。   第四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工作要做到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凡是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物資供應等單位或部門,要明確檔案資料的收集範圍和管理職責,做好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專案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移交、歸檔和保管利用工作,確保工程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   第三章檔案管理的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實行省、地、縣三級管理,上一級部門要保留下一級部門的工程檔案目錄,以備後查。鄉鎮供電所(或電管站)可根據生產執行的需要,儲存必要的臺區建設與改造工程資料。   第六條各專案法人單位負責對本省(市、區)系統內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負責制定10千伏及以下配電網工程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要求,並監督執行。同時負責建立本系統內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工程檔案以35千伏及以上工程為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工程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程專案投資(調整)計劃,與地(市)供電部門簽定的委託合同(責任狀)、工程監理合同、貸款合同及主要裝置招投標的有關檔案材料;審查批准的工程專案設計、概算、決算及審計意見;上級、本單位頒發的有關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五制”管理、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投資管理及其它監督管理性檔案;重要會議紀要、檔案、工作彙報、總結,彙總的年度報表及重要的錄音、錄影帶,照片、電子檔案等不同載體的檔案;參與的工程專案驗收及綜合評價。   第七條各地(市)供電部門應依據建設專案委託管理合同和輸變電工程檔案歸檔範圍的要求,負責收集、管理本單位的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以建立10千伏及以上工程檔案為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專案規劃、計劃、徵(租)土地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任務書),工程設計(各階段),專案設計、施工、裝置招投標、訂貨合同及變更、索賠、工程監理等檔案及與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或部門簽署的合同協議;各種統計報表,各階段工作總結、分析、彙報材料、重要會議記錄,試生產和生產準備檔案,竣工決算及工程審計等檔案材料,以及其它有關工程管理方面的資料。同時,加強對直供區和代管電力企業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確保工程檔案齊全、完整和規範。   第八條各縣(市)供電部門應根據建設專案委託管理合同的要求,負責收集、管理本單位所有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專案規劃、計劃、徵(租)土地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任務書),工程設計(各階段)、專案設計、施工、裝置招投標、訂貨合同及變更、索賠、工程監理等檔案和省公司、地(市)公司下達、批覆的檔案,以及與有關單位、部門簽署的合同、協議;各種統計報表,各階段工作總結、分析、彙報材料、重要會議記錄,試生產和生產準備檔案,竣工決算及工程審計等,以及其他有關工程管理方面的資料。   第九條施工單位(包括外包和自營)應將所承擔的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專案的開工、竣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建築及安裝工程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記錄、施工質量事故和永久性缺陷記錄、裝置安裝使用說明書、材料複試報告、設計變更通知單(包括工程聯絡單等)、監理通知單、竣工圖等檔案材料,按規定收集齊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十條設計單位(包括外包和自營)應將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各階段的勘測設計檔案、設計變更通知單原件、竣工圖。工程概、預算及設計總結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將在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專案監理工作過程中所形成的監理規劃、記錄、報告、工作總結、重要會議紀要等整理後,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十二條物資供應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在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專案管理中審定的物資計劃、裝置材料的招投標檔案、訂貨合同及變更、協調、索賠等檔案材料,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章竣工檔案的編制要求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單位與各參建單位簽定合同時,要明確工程檔案編制整理的套數、深度、質量要求及檔案移交時間,確保工程檔案與工程同步進行。   第十四條竣工檔案(含竣工圖)的編制應符合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各項原始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聯絡單)及材質複試報告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按要求對工程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五章竣工檔案驗收與核查   第十五條對於35千伏及以上工程,在按合同規定完成施工、除錯、進行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要對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的工程檔案進行同步驗收。對於工程檔案達不到齊全、完整、準確標準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同時責成有關單位負責監督其整改情況。工程檔案符合規定後方可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十六條在對竣工縣整體工程進行驗收時,要把工程檔案做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核查,應達到滿足工程管理和生產執行的要求。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力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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